增修发展观光条例 强化对违法无照旅馆之管制及观光区之管理(台湾)

2017.01.11
翁乃方 律师

总统于民国106年1月11日华总一义字第10600002021号令修正公布「发展观光条例」(下称本条例)第2、19、34、38、49、51条条文;并增订第37条之1、第55条之1、第55条之2条文。增修重点如下:

第一、 赋予主管机关调查无照旅馆之权
本条例增订第37条之1规定,为查缉非法旅行业及旅宿之目的,于调查时,主管机关得请求有关机关、法人、团体及当事人提供必要文件,必要时还能会同警察机关执行检查。

第二、 无照旅馆广告宣传开罚最高30万元罚款
本条例增订第55条之1规定,未依本条例规定领取营业执照或登记证而经营观光旅馆业务、旅行业务、观光游乐业务、旅馆业务或民宿者,以广告物、出版品、广播、电视、电子讯号、计算机网络或其他媒体等,散布、播送或刊登营业之讯息者,处新台币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 针对违法之检举和检举奖励
本条例增订第55条之2规定,针对违反「发展观光条例」之违法行为,民众得检举之;经查证属实且处以罚款者,检举人可能获有实收总金额一定比例之检举奖金。

第四、 观光风景区拟收取观光保育费
本条例第38条修正条文规定,对于进入观光地区、风景特定区、自然人文生态景观区之游客,得收取一定之观光保育费,以做为维持自然生态保育、永续经营台湾特有之自然生态与人文景观资源之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