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劃範圍內之土地或建築物使用違反使用分區之限制將受處罰(台灣)

2016.09.29
洪堃哲 律師

最高行政法院於民國105年9月29日作成105年判字第509號判決(下稱本號判決)指出,都市計劃範圍內之土地或建築物使用違反使用分區之限制將受處罰。

本號判決事實為被上訴人系爭建物位於都市計畫第三種住宅區,經上訴人商業處查獲違規作為健身服務業使用,依都市計畫法第79條規定,處以6萬元罰鍰,並限於文到次日起3個月內停止違規使用。後上訴人商業處稽查認已違反都市計畫法第34條、臺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第及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再以原處分處被上訴人10萬元罰鍰,限期1個月內停止違規使用。被上訴人不服,循序行政訴訟,原審撤銷原處分,上訴人不服,遂提起本件上訴。

本號判決指出都市計畫範圍內之土地,得劃定住宅、商業、工業等使用區,並得視實際需要,再予劃分,予以管制,限制其使用;而都市計劃範圍內之臺北市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違反土地使用分區自治條例對於使用分區之限制,主管機關即得依都市計畫法第79條第1項之規定予以處罰。原處分以都市計畫法第79條第1項為處罰依據,自無違反行政罰法第4條規定之問題。

本號判決進而指出原判決以土地使用分區自治條例第8條規定採用正面表列方式立法,「按摩業」未正面表列為第三種住宅區得經營之行業,惟法規之允許或不允許之審酌,應以「法律所定要件」為據。因此,原審判決以現行管制自治條例並未明文將按摩業列於禁止使用之健身服務業,內即未發生管制效力之見解,自屬於適用法規不當之違誤為由,廢棄原判決發回更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