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法定空地之移轉 建築法未規定者 登記機關仍應審查其移轉行為是否違反其他法令之強制或禁止規定(台灣)

洪堃哲 律師
內政部於民國105年7月21日作成內授中辦地字第1050046405號函釋(下稱本號函釋)指出,有關法定空地之移轉,建築法未規定者,登記機關仍應審查其移轉行為是否違反其他法令之強制或禁止規定。

本號函釋指出按「應留設之法定空地,非依規定不得分割、移轉,並不得重複使用;其分割要件及申請核發程序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為建築法第11條第3項所明定。故有關法定空地之分割,依上開法律授權定有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據以辦理,至於法定空地之移轉,建築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法令規定。

本號函釋進而指出登記機關受理法定空地之移轉登記案件,雖建築法無其他限制,登記機關仍需審查其移轉行為有無違反其他法令強制或禁止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