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無申請徵收必要 需用土地人具裁量權 一般人民並無請求需用土地人向國家申請徵收其所有土地之公法上請求權(台灣)

洪堃哲 律師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於民國105年3月30日作成104年訴字第1846號行政判決(下稱本號判決)指出,有無申請徵收必要,需用土地人具裁量權,一般人民並無請求需用土地人向國家申請徵收其所有土地之公法上請求權。

本號判決事實為原告以新北市等12筆土地(含原告所有系爭土地),位於公告之新店溪河川區域內,經濟部水利署(下稱水利署)於82年間為河川治理工程之需,悉數徵收該河川區域內之私有土地,唯獨遺漏上開12筆土地為由,於民國104年2月9日向水利署及水利署第十河川局(即被告)申請求徵收上開12筆土地,經水利署號函請被告妥處逕復原告,而原告因未接獲回應,以水利署及被告怠為處分為由,提起訴願,訴願期間被告以系爭復函回復略以:「現階段本局於該處尚無辦理相關治理工程計畫,故暫無法徵收臺端旨揭之土地,未來如有治理需要當予以辦理徵收取得」等語,原告對系爭復函仍不服經訴願決定不予受理後,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本號判決指出土地徵收之法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僅屬需用土地人與國家間之函請徵收,以及國家與被徵收人間之徵收補償二面關係,需用土地人與所有權人間不發生任何法律關係。亦即,需用土地人認其興辦公共事業有必要徵收私有土地,應檢具相關文件,依法定程序向內政部申請徵收,至有無申請徵收必要,需用土地人具裁量權,一般人民並無請求需用土地人向國家申請徵收其所有土地之公法上請求權。是通常情形僅由國家發動徵收程序,一般人民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如土地徵收條例第8條),並無請求國家徵收其所有土地之公法上請求權,亦無對需用土地人請求發動申請徵收之權利,其向需用土地人之請求,僅屬促請需用土地人發動徵收申請權,性質上並非公法上請求權。

本號判決進而認為原告申請被告辦理徵收系爭土地,僅係促請需用土地之被告發動徵收申請權,性質上並非公法上請求權,被告無依原告請求之內容為作為之法定義務等理由,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