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本於扶植自耕農之規定而為分割造成袋地 無民法第789條袋地通行權限制之適用(台灣)

2017.01.26
洪堃哲 律師

按民法第789條之規定:「因土地一部之讓與或分割,而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土地所有人因至公路,僅得通行受讓人或讓與人或他分割人之所有地。數宗土地同屬於一人所有,讓與其一部或同時分別讓與數人,而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亦同。前項情形,有通行權人,無須支付償金。」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於民國106年1月26日以台財產署管字第10500385030號函釋(下稱本號函釋)指出,政府本於扶植自耕農之規定而為分割造成袋地無民法789條袋地通行權限制之適用。本號函釋先指出土地之一部因強制執行拍賣,致造成袋地之情形,倘非出於土地所有人之任意行為或預期其得事先安排者,當無民法第789條之袋地通行權限制之適用。

本號函釋進一步指出基此上述同一法理,政府實施耕者有其田政策,依臺灣省放領公有耕地扶植自耕農實施辦法,將公有耕地逕為分割,再放領與農民,其性質雖亦為私法上之買賣契約,惟係政府本於扶植自耕農之規定而為分割,以俾放領與土地上耕種之自耕農,若因此而造成袋地,自非出於土地所有人之任意行為或預期得事先安排而為合理解決,且與拍定人或公地承領人是否有購買意願無關,應亦無民法第789條袋地通行權限制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