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台灣)

2016.11.18
洪堃哲 律師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民國105年11月18日工程企字第10500362770號令修正發布「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下稱本細則)第32、84、111條條文。修正重點有三:

第一、 明確開標前補正非契約必要之點的文件,除原招標文件已標示得更改外另外增訂「補充」之項目亦屬非契約必要之點:
按政府採購法第33條第3項明定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廠商於開標前補正非契約必要之點的文件,其所稱的補正,依文義除更改原投標文件已有項目的內容外,應包含補充其內容。新修正本細則第32條規定,所稱非契約必要之點,包括:(1)原招標文件已標示得更改或補充之項目;(2)不列入標價評比之選購項目;(3)參考性質之事項;(4)其他於契約成立無影響之事項。

第二、 修正為決標內容涉及商業機密例外得毋庸將決標公告與通知
按政府採購法第61條規定如有特殊情形決標毋庸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並書面通知各投標廠商。新修正本細則第84條規定,考量決標結果涉及須保密之事項,除決標金額外,尚可能包括決標標的及決標對象等決標內容。是以將原規範其「決標金額」涉及商業機密屬於特殊情形修正為「決標內容」涉及商業機密,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者,始屬特殊情形毋庸公告與通知,以符實際需要。

第三、 履約進度落後百分比計算修正:
就履約進度落後百分比的計算,原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11條是依據逾期日數計算,為配合實務例如工程採購多數訂有進度百分比,新修正本細則第111條第2項第1款就訂有履約進度計算方式的採購另為規範,明定得以各該日實際進度與機關核定之預定進度百分比之差值計算;如機關未訂有履約進度計算方式,依逾期日數計算之。考量對廠商逾履約期限未完成履約情形也應有相關處置,新修正本細則第111條第2項第2款,增列逾最後履約期限尚未完成履約者,依逾期日數計算履約進度落後百分比的內容,也就是依逾期日數除以契約約定的履約日數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