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徵求意見稿)(中國大陸)

2017.5.23
陳彥初律師
2017年5月23日,國土資源部發佈公告,就《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修正案)》於2017年6月23日之前公開徵求意見。此次公佈的修正案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對現行法中的36個條文作了修正,修正後仍為8章86條,主要涉及到農村土地徵收、永久基本農田制度、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以及宅基地改革等幾個方面的內容,具體見下文:
一、主要修改內容
1、建立“永久基本農田”制度
意見稿提出修改第三十四條,將現行法規定的“基本農田”制度改為“永久基本農田”制度,對於劃定為永久基本農田的土地實施特殊保護,並將對其設置特殊標誌,公告其位置,以保證永久基本農田得到切實的保護。
2、允許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
意見稿提出在現行法中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四條,允許農村集體所有土地可以被徵收,並增加一條作為第六十三條,明確國家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允許農村集體所有土地可以轉讓、出租、抵押等方式進行自由流轉。
3、改革宅基地制度
意見稿提出修改現行法第六十二條,除要求農民申請宅基地先通過村民代表大會同意,佔用農用地的,還需要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審批,同時鼓勵進城居住的農民依法有償自願退出宅基地,允許集體組織對宅基地進行回購再分配。
4、完善土地徵收制度
意見稿在現行法第四十六條、四十七條的基礎上,提出完善土地徵收制度,要求在土地徵收前,先進行土地現狀調查,並要求將徵收目的、補償標準等在集體經濟組織範圍內公告,且徵求村民的意見。同時,明確征地補償安置費包括的內容,並在第四十八條、四十九條、五十條的修改中,強調了保護被征地農民的利益,包括先補償後征地、納入相應的養老社會保障體系等措施。
二、評析
根據國土資源部對該意見稿的說明,此次修法的主要目的是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解決因土地徵收制度不完善引發的社會矛盾、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不能與國有建設用地同等入市、宅基地用益物權尚未得到完整落實、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機制不健全、土地資源要素利用效率仍然較為低下等問題。在此基礎上,在堅持土地公有制、堅持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節約用地制度和用途管制制度的原則下,以農村土地徵收、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和宅基地制度改革作為修法的重點,同時配套修改與三項改革相關的內容,並將十多年來土地管理改革實踐中的成熟做法適當吸收上升到法律中。
但需要注意的是,此次修法仍然是針對土地制度的基本框架的修改,對於具體的操作性問題,如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流轉,仍需國務院另行制定實施細則,而此次修訂也增加了各地方政府的責任,尤其是對於農村征地,各地預計也會出臺相關的實施細則。
可以預計,此次修訂對於中國的土地市場應該會有較大的影響,但仍需關注政府進一步的各種實施性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