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计划范围内之土地或建筑物使用违反使用分区之限制将受处罚(台湾)

2016.09.29
洪堃哲 律师

最高行政法院于民国105年9月29日作成105年判字第509号判决(下称本号判决)指出,都市计划范围内之土地或建筑物使用违反使用分区之限制将受处罚。

本号判决事实为被上诉人系争建物位于都市计划第三种住宅区,经上诉人商业处查获违规作为健身服务业使用,依都市计划法第79条规定,处以6万元罚款,并限于文到次日起3个月内停止违规使用。后上诉人商业处稽查认已违反都市计划法第34条、台北市都市计划施行自治条例第及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区管制自治条例,再以原处分处被上诉人10万元罚款,限期1个月内停止违规使用。被上诉人不服,循序行政诉讼,原审撤销原处分,上诉人不服,遂提起本件上诉。

本号判决指出都市计划范围内之土地,得划定住宅、商业、工业等使用区,并得视实际需要,再予划分,予以管制,限制其使用;而都市计划范围内之台北市土地或建筑物之使用,违反土地使用分区自治条例对于使用分区之限制,主管机关即得依都市计划法第79条第1项之规定予以处罚。原处分以都市计划法第79条第1项为处罚依据,自无违反行政罚法第4条规定之问题。

本号判决进而指出原判决以土地使用分区自治条例第8条规定采用正面表列方式立法,「按摩业」未正面表列为第三种住宅区得经营之行业,惟法规之允许或不允许之审酌,应以「法律所定要件」为据。因此,原审判决以现行管制自治条例并未明文将按摩业列于禁止使用之健身服务业,内即未发生管制效力之见解,自属于适用法规不当之违误为由,废弃原判决发回更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