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办理采购之验收应注意相关文件之真实性(台湾)

2017.4.10
洪堃哲 律师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员会民国106年4月10日以工程企字第10600069010号函释(下称本号函释)指出,机关办理采购之验收应注意相关文件之真实性,如发生由第三人以厂商代表名义代签他人姓名情事,请刊登公报拒绝往来,并查察是否有借牌或转包。

本号函释指出,验收纪录表格内容,其厂商出席人员列有代表(无者免)及专任工程人员(非属营造业者免)签章字段,应分别按其身分于适当字段签章,以辨明责任,不得有伪造签名之情事。有关营缮工程采购之验收,如发生由第三人以厂商代表名义代签他人姓名情事,请依采购法第101条第1项第4款规定(刊登公报拒绝往来情形)处理;并查察个案是否有借牌或转包情形后,应判断是否有依政府采购法刊登公报拒绝往来之情事。

此外,本号函释指出「投标须知范本」第71点已增列采购目标依其他法规规定应由得标厂商自行履约,不得由其他厂商代为履行;为利工程采购得标厂商具备整体管理之能力,就属营造业法第3条第1款之营缮工程,且得标厂商为营造业者时,上述范本第71点第2项载明主要部分尚包括工地主任、工地负责人、专任工程人员、安全卫生人员均应为厂商雇用之人员。个案如有涉及营造业法之处罚规定者,请通知该法主管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