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无申请征收必要 需用土地人具裁量权 一般人民并无请求需用土地人向国家申请征收其所有土地之公法上请求权(台湾)

洪堃哲 律师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于民国105年3月30日作成104年诉字第1846号行政判决(下称本号判决)指出,有无申请征收必要,需用土地人具裁量权,一般人民并无请求需用土地人向国家申请征收其所有土地之公法上请求权。

本号判决事实为原告以新北市等12笔土地(含原告所有系争土地),位于公告之新店溪河川区域内,经济部水利署(下称水利署)于82年间为河川治理工程之需,悉数征收该河川区域内之私有土地,唯独遗漏上开12笔土地为由,于民国104年2月9日向水利署及水利署第十河川局(即被告)申请求征收上开12笔土地,经水利署号函请被告妥处径复原告,而原告因未接获回应,以水利署及被告怠为处分为由,提起诉愿,诉愿期间被告以系争复函回复略以:「现阶段本局于该处尚无办理相关治理工程计划,故暂无法征收台端旨揭之土地,未来如有治理需要当予以办理征收取得」等语,原告对系争复函仍不服经诉愿决定不予受理后,遂提起本件行政诉讼。

本号判决指出土地征收之法律关系,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仅属需用土地人与国家间之函请征收,以及国家与被征收人间之征收补偿二面关系,需用土地人与所有权人间不发生任何法律关系。亦即,需用土地人认其兴办公共事业有必要征收私有土地,应检具相关文件,依法定程序向内政部申请征收,至有无申请征收必要,需用土地人具裁量权,一般人民并无请求需用土地人向国家申请征收其所有土地之公法上请求权。是通常情形仅由国家发动征收程序,一般人民除法律别有规定外(如土地征收条例第8条),并无请求国家征收其所有土地之公法上请求权,亦无对需用土地人请求发动申请征收之权利,其向需用土地人之请求,仅属促请需用土地人发动征收申请权,性质上并非公法上请求权。

本号判决进而认为原告申请被告办理征收系争土地,仅系促请需用土地之被告发动征收申请权,性质上并非公法上请求权,被告无依原告请求之内容为作为之法定义务等理由,驳回原告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