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机关补助法人或团体办理采购 其补助符合法定要件者 厂商应于履约期间雇用原住民 不因补助金额用于公众而有异(台湾)

2017/2/23
洪堃哲 律师
最高行政法院于民国106年2月23日作成106年判字第83号判决(下称本号判决)指出,政府机关补助法人或团体办理采购,其补助符合法定要件者,厂商应于履约期间雇用原住民,不因补助金额用于公众而有异。

本号判决事实为原住民委员会以A公司标得台彩公司「计算机型彩券经销商五年期储蓄保险暨转业补助」采购案(下称系争采购案),进用原住民人数未达原住民族工作权保障法第12条第1项之标准,原处分追缴被上诉人原住民就业代金,A公司不服循序提起本件行政诉讼撤销原处分,经一审判决胜诉,原住民委员会提起本件上诉。

本号判决指出,政府机关补助法人或团体办理采购多出于公益目的,倘其补助金额占采购金额半数以上,且补助金额在公告金额以上者,法人或团体办理采购时即应遵守政府采购法之程序及实体规定,因此得标之厂商则应遵守同法自应遵守政府采购法第98条及原住民族工作权保障法第12条规定,如其国内员工总人数逾一百人者,即应于履约期间雇用原住民,其人数不得低于总人数百分之一,如雇用不足额时,应向原住民族综合发展基金之就业基金缴纳代金,并不因该补助金额系用于公众(多数人或不特定第三人)而有异,以落实前揭宪法及原住民族工作权保障法所揭示保障原住民工作权和经济生活之立法目的。

本号判决进而指出系争采购之目的系为使彩券经销商获得保险专业服务,公益彩券回馈金补助款亦用于支付保险费,实际受益者系彩券经销商,但财政部国库署系以申请单位(即执行单位中国信托商业银行、台彩公司)为核定补助对象(行政处分相对人),并于中国信托商业银行开立「计算机型彩券经销商5年期储蓄保险暨转业补助专户」,每年提拨退场准备金补助及当年之保险附加费至该专户,供台彩公司于履行系争采购契约时动支该专户之款项,汇入经销商指定之账户,其有接受机关补助办理采购之事实,甚为明显,如其补助金额占采购金额半数以上,且补助金额在公告金额以上者,即应受政府采购法之规范,并不因其补助方式系将金额经由专户转汇入个别经销商指定之账户而受影响。

本号判决进而认定上诉人确实享有机关补助采购金额之利益,其地位与因机关办理采购而得标之厂商无异而应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原判决徒以系争采购案受财政部国库署补助者乃彩券经销商个人(自然人),即认其无适用相关规定之余地,而将原处分及其诉愿决定撤销,自有违法等理由,废弃原审判决发回更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