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民间参与公共建设案件营运绩效评估及访视作业 不宜并案一次办理(台湾)

孙煜辉 律师
财政部于民国105年7月22日作成台财促字第10500629520号函释(下称本号函释)指出,促进民间参与公共建设案件营运绩效评估及访视作业,不宜并案一次办理。

本号函释先指出,依促进民间参与公共建设法(下称促参法)第51条之1规定,主办机关应于营运期间内,每年至少办理1次营运绩效评定。经评定为绩效良好之民间机构,得于营运期限届满前优先定约。其立法意旨为,营运质量与绩效评估为主办机关办理促参案监督管理核心,其评估结果可作为民间机构改善参考及主办机关与民间机构优先定约之依据。

本号函释再指出促进民间参与公共建设案件访视作业要点(下称访视要点)订定目的,系为强化促参法主管机关及主办机关对于民间参与公共建设案件之监督管理责任,提升案件各阶段办理质量。访视要点第4点、第5点就案件前置作业阶段、履约(兴【整】建、营运)阶段明定有访视内容及目的,并定明访视作业为行政协助及列管性质。

本号函释进而认为主办机关依促参法相关规定,办理民间参与公共建设案件营运绩效评定及访视作业,两者目的、性质、作业内容、委员组成与任务均不同,尚不宜并案一次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