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ch 2023
國家太空中心相關法令動態(臺灣)
2023.03
洪堃哲、顏伯軒
繼「太空發展法」及其四項子法「發射載具及太空載具登錄作業辦法」、「發射載具發射許可及太空事故處理辦法」、「發射場域土地之選址設置營運管理補償及回饋辦法」及「民間太空載具資訊提供及補償辦法」於2022年1月20日發布實施後,「國家太空中心設置條例」(「設置條例」)亦於同年間經制定公布,並自今年(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為配合設置條例的施行,太空中心的監督機關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國科會」)也訂定「國家太空中心董事長董事與監事遴聘解聘及補聘辦法」、「國家太空中心董事監事主任或與該等職務相當之人違反利益迴避處置準則」、「國家太空中心績效評鑑辦法」及「國家太空中心公有財產管理使用收益辦法」等子法,於2022年12月30日發布施行。
在設置條例施行後,原隸屬於國家實驗研究院的國家太空中心改制為「行政法人國家太空中心」(「太空中心」),其英文名稱也由原來的National Space Organization(NSPO)改為Taiwan Space Agency(TASA)。改制後的太空中心在預算與人員編制上皆有顯著的擴充,肩負研擬與執行國家太空計畫、促進太空科技國際合作及交流、推動太空產業及技術升級輔導等重要政策目標。
值得一提的是,立法院會於2022年4月19日三讀通過設置條例時,認為改制後的太空中心在業務上更具彈性,但相關採購易生弊端,故以附帶決議方式要求太空中心於設置條例施行起三個月內,擬具採購作業實施規章並送國科會核定。國科會於今年3月10日核定「國家太空中心採購作業實施規章」(「規章」),現已公告於太空中心官方網站[1]。
規章於採購作業上賦予太空中心相當靈活性,如第5條第3項第5款規定,就「在原招標目的範圍內,因未能預見之情形必須追加或為契約變更之工程採購,如另行招標,確有產生重大不便及技術或經濟上困難,非洽原供應廠商辦理,不能達契約之目的者」,太空中心即得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採購,未有如依政府採購法須「未逾原主契約金額百分之五十」之限制;同項第9款更規定太空中心主任或其授權人員得核定「得採限制性招標之其他特殊情形」,不須另經監督機關認定。
規章中也有不少規定,值得有意向太空中心投標的廠商多加注意。例如第12條規定,在不影響整體效益、應平等對待得協商之各供應廠商、以及書面進行或做成書面紀錄之前提下,太空中心得與供應廠商於招標前先就採購之規格或需求、於評審階段就企劃書內容、於決標後訂約前就履約內容條件等進行協商;又如第16條第2項第1款規定,就科研採購之招標、審標及決標爭議,廠商欲提出異議者,應於事件發生或知悉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為之,逾期者不予受理。
[1] https://www.tasa.org.tw/sseo/Tender/Up_File/國家太空中心採購作業實施規章_202303.pdf
洪堃哲、顏伯軒
繼「太空發展法」及其四項子法「發射載具及太空載具登錄作業辦法」、「發射載具發射許可及太空事故處理辦法」、「發射場域土地之選址設置營運管理補償及回饋辦法」及「民間太空載具資訊提供及補償辦法」於2022年1月20日發布實施後,「國家太空中心設置條例」(「設置條例」)亦於同年間經制定公布,並自今年(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為配合設置條例的施行,太空中心的監督機關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國科會」)也訂定「國家太空中心董事長董事與監事遴聘解聘及補聘辦法」、「國家太空中心董事監事主任或與該等職務相當之人違反利益迴避處置準則」、「國家太空中心績效評鑑辦法」及「國家太空中心公有財產管理使用收益辦法」等子法,於2022年12月30日發布施行。
在設置條例施行後,原隸屬於國家實驗研究院的國家太空中心改制為「行政法人國家太空中心」(「太空中心」),其英文名稱也由原來的National Space Organization(NSPO)改為Taiwan Space Agency(TASA)。改制後的太空中心在預算與人員編制上皆有顯著的擴充,肩負研擬與執行國家太空計畫、促進太空科技國際合作及交流、推動太空產業及技術升級輔導等重要政策目標。
值得一提的是,立法院會於2022年4月19日三讀通過設置條例時,認為改制後的太空中心在業務上更具彈性,但相關採購易生弊端,故以附帶決議方式要求太空中心於設置條例施行起三個月內,擬具採購作業實施規章並送國科會核定。國科會於今年3月10日核定「國家太空中心採購作業實施規章」(「規章」),現已公告於太空中心官方網站[1]。
規章於採購作業上賦予太空中心相當靈活性,如第5條第3項第5款規定,就「在原招標目的範圍內,因未能預見之情形必須追加或為契約變更之工程採購,如另行招標,確有產生重大不便及技術或經濟上困難,非洽原供應廠商辦理,不能達契約之目的者」,太空中心即得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採購,未有如依政府採購法須「未逾原主契約金額百分之五十」之限制;同項第9款更規定太空中心主任或其授權人員得核定「得採限制性招標之其他特殊情形」,不須另經監督機關認定。
規章中也有不少規定,值得有意向太空中心投標的廠商多加注意。例如第12條規定,在不影響整體效益、應平等對待得協商之各供應廠商、以及書面進行或做成書面紀錄之前提下,太空中心得與供應廠商於招標前先就採購之規格或需求、於評審階段就企劃書內容、於決標後訂約前就履約內容條件等進行協商;又如第16條第2項第1款規定,就科研採購之招標、審標及決標爭議,廠商欲提出異議者,應於事件發生或知悉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為之,逾期者不予受理。
[1] https://www.tasa.org.tw/sseo/Tender/Up_File/國家太空中心採購作業實施規章_202303.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