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中國大陸)

2017.01.10
程玉祥律師
最高人民法院於2017年1月10日發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就當事人與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商標評審委員會」)在商標授權確權中存在的爭議點進行了明確,並將於2017年3月1日起施行,具體參見以下內容。
一、適用範圍
《規定》主要適用於相對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因不服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的商標駁回複審、商標不予註冊複審、商標撤銷複審、商標無效宣告及無效宣告複審等行政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案件。
二、主要內容
針對以上訴訟中常見的問題,《規定》主要涵蓋了以下幾方面的內容:
1.原告未在訴訟請求中提出的主張,但商標評審委員會相關認定存在明顯不當的,該爭議可以經當事人陳述意見後由法院做出裁判。
2.進一步解釋了《商標法》第十條不予註冊為商標的情形,包括“與國家名稱相近似”的情形、“帶有欺騙性”的情形以及“不良影響”的情形。
3.對“顯著性”的認定給出了分析指導。《規定》強調了從“相關公眾的通常認識”角度來認定顯著性,並對外文標誌及三維標誌的顯著性認定問題做了更為明確的規定。
4.為“通用名稱”的認定提供了評判標準。
5.對涉及到馳名商標的主張,針對認定是否容易導致混淆部分給出了較為詳細的分析因素。
6.對《商標法》第十五條涉及到的代理關係的認定,劃定了更為具體的範圍。
7.為涉及到地理標誌的爭議提供了更為清楚的裁判依據。
8.對涉及到“在先權益”的爭議給出了進一步的說明,著作權的內容、企業字型大小等都可以被認定為在先權益。
9.明確了自然人姓名權受保護的情形。
10.為“惡意註冊”、“不正當手段”的認定提供了較為詳細的裁判考慮因素。
11.對商標的使用問題進行了進一步的說明。
12.就“違反法定程式”、“相同事實理由”做出了明確規定。
三、評析
此次《規定》的出臺為根據商標法的立法本意準確適用法律提供了依據。尤其在保護在先權益、遏制惡意搶注方面,以及行政程式方面有了更進一步的說明。對於商標申請人或利害關係人來說,這些說明為其證據準備以及商標保護提供了一定的思路;而對於商標評審委員會來說,做出授權與否的決策可能會更加容易。另外,《規定》對於商標授權、確權行政訴訟中存在的迴圈訴訟的問題,提出了更為明確的解決方式,一定程度上可能會減輕當事人的訴累。因而總體來說,《規定》的出臺對提高商標授權、確權的效率可能會有一定的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