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国大陆)

2017.01.10
程玉祥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0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就当事人与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商标授权确权中存在的争议点进行了明确,并将于2017年3月1日起施行,具体参见以下内容。
一、适用范围
《规定》主要适用于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因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商标驳回复审、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商标撤销复审、商标无效宣告及无效宣告复审等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
二、主要内容
针对以上诉讼中常见的问题,《规定》主要涵盖了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原告未在诉讼请求中提出的主张,但商标评审委员会相关认定存在明显不当的,该争议可以经当事人陈述意见后由法院做出裁判。
2.
3.对“显著性”的认定给出了分析指导。《规定》强调了从“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角度来认定显著性,并对外文标志及三维标志的显著性认定问题做了更为明确的规定。
4.为“通用名称”的认定提供了评判标准。
5.对涉及到驰名商标的主张,针对认定是否容易导致混淆部分给出了较为详细的分析因素。
6.对《商标法》第十五条涉及到的代理关系的认定,划定了更为具体的范围。
7.为涉及到地理标志的争议提供了更为清楚的裁判依据。
8.对涉及到“在先权益”的争议给出了进一步的说明,著作权的内容、企业字号等都可以被认定为在先权益。
9.明确了自然人姓名权受保护的情形。
10.为“恶意注册”、“不正当手段”的认定提供了较为详细的裁判考虑因素。
11.对商标的使用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的说明。
12.
三、评析
此次《规定》的出台为根据商标法的立法本意准确适用法律提供了依据。尤其在保护在先权益、遏制恶意抢注方面,以及行政程序方面有了更进一步的说明。对于商标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来说,这些说明为其证据准备以及商标保护提供了一定的思路;而对于商标评审委员会来说,做出授权与否的决策可能会更加容易。另外,《规定》对于商标授权、确权行政诉讼中存在的循环诉讼的问题,提出了更为明确的解决方式,一定程度上可能会减轻当事人的诉累。因而总体来说,《规定》的出台对提高商标授权、确权的效率可能会有一定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