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论是否为著名商标 不分国内外 亦不问注册与否 仅要因知悉他人先使用商标存在而抢注者 自得依法撤销商标注册(台湾)

2016.10.20
蔡毓贞 律师

智慧财产法院于民国105年10月20日作成105年度行商诉字第30号行政判决(下称本号判决)指出,不论是否为著名商标,不分国内外,亦不问注册与否,仅要因知悉他人先使用商标存在而抢注者,自得依法撤销商标注册。

本号判决事实为原告前于民国101年10月12日以「台湾亚太植牙医学会APAID及图」商标(下称系争商标),指定使用于第41类「各种书刊杂志文献枝编辑出版查询订阅翻译」等服务,向经济部智慧财产局申请注册,经核准列为注册第1597817号商标。参加人嗣以系争商标有违商标法第30条第1项第5款、第11款、第12款及第14款规定,对之提起异议。经智财局做成系争商标分指定使用于「各种书刊杂志文献枝编辑出版查询订阅翻译」等部分服务之注册,应予撤销之异议成立处分,原告不服循序提起本案行政诉讼。

按相同或近似于他人先使用于同一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之商标,而申请人因与该他人间具有契约、地缘、业务往来或其他关系,知悉他人商标存在,意图仿袭而申请注册者,不得注册。商标法第30条第1项第12款定有明文。本号判决指出本条款所谓「先使用」之商标,系指在他商标申请注册前,有使用商标以表彰商品来源之事实,并非商标注册在先或商标注册状态之存续而言。职是,不论是否为著名商标,不分国内外,亦不问注册与否,仅要因契约、地缘、业务往来或其他关系知悉他人先使用商标存在而抢注者,均有本款之适用。

本号判决认定参加人于98年与99年间在菲律宾及泰国举办APAID国际年会,除邀请相关专家发表演说及进行学术交流讨论外,亦将据以异议商标于相关会议资料与刊物。足征据以异议商标于系争商标101年10月12日申请注册前,已有先使用于安排及举行研讨会及文献出版等服务之事实。原告于100年7月间由我国植牙医师所组成之学术组织,并举办多场学术交流研讨会及出版会刊。职是,原告与参加人均为植牙医学同业,原告于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前,衡诸常情,其就APAID之国际团体,暨其举办之学术研讨会与出版文献等信息,可经由同业信息管道知悉据以异议商标先使用于文献出版、植牙医学学术研讨会等事实。职是,原告知悉据以异议商标之存在,竟以相同之外文APAID申请系争商标之注册,足认有仿袭据以异议商标之意图等理由,认原处分并无违误,驳回原告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