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ly 2025

台湾智财局认定中华音乐著作权协会制定之公开传输「OTT网路影音使用报酬率」应予删除

串流技术(Over-the-Top, OTT)为影视产业带来全新的商业模式,同时也产生影视节目的音乐公开传输使用报酬率如何订定的争议。智慧财产局(下称智财局)于2025年5月间,决定删除集体管理团体(即社团法人中华音乐著作权协会,下称MÜST)对制播内容之串流影视业者增订的音乐公开传输报酬率之审议案,即与上述争议有关。以下摘要说明本案背景、案件关系人意见,以及智财局之决定:

一、案件背景及发展历程:

依著作权集体管理团体条例(下称集管条例)规定,音乐著作使用报酬之订定和收取,由集管团体为之,然而若利用人对于报酬率有疑义,得向著作权专责机关(即智财局)申请审议。智财局认为审议申请有理由者,应决定该使用报酬率。对此审议决定,集管团体得提出诉愿、行政诉讼以为救济。

MÜST于2022年3月31日时,在智财局2012年已审定之公开传输费率(下称2012年版费率)以外,增订「串流形式OTT(Over-the-Top)网路影音使用报酬率」(下称系争费率),拟就制播内容之串流影视业者公开传输音乐之部分,依业者前一年度总收入乘以3.5%计费,且总收入应纳入公开传输各阶段所生之报酬;至于业者提供免费观看之部分,则另依播放和观看总次数乘以1.12元计费。

对此,社团法人台湾线上影视产业协会认为系争费率并不合理,故向智财局申请审议,并主张系争费率相较20212年版费率而言,除调涨幅度过大,且计费基础之范围过广,更未反映实际的音乐使用情形 [1]

经智财局受理本审议案后,Netflix公司、中华电信公司、台湾华特迪士尼公司等业者(以下合称参加人业者)申请参加审议,惟原申请人嗣后撤回其申请。MÜST则于智财局审议前,另针对系争费率再增订符合一定条件下可适用之酌减费率。最后,智财局以MÜST和参加人业者之意见,就本案系争费率和酌减费率之争议,以2025年5月29日之智着字第11460008741号函作成审议决定。

二、本案重要争点及智财局之决定理由:

(一) 系争费率之适用范围存有疑义:

MÜST主张,系争费率是专为OTT产业所订定,适用于由营运者提供内容而未开放使用者上传之平台。参加人业者则未对费率之适用对像表示意见,而是认为本案应依2012年版费率计费。

对此,智财局认为2012年版费率已涵盖透过网路传输不同类型影视节目之音乐著作利用形态,其中亦包含业者以OTT形式利用音乐的情形。因此智财局认为,系争费率与2012年版费率适用范围重复,将使业者难以区分适用之费率,应予以删除。

(二) 系争费率之计算基础不合理:

参加人业者认为,系争费率以「前一年度总收入」作为计算基准,容易纳入与音乐无关之收入。有业者更对免费观看部分提出意见认为,系争费率会导致重复收费,因为免费观看之集数会先在民众订阅前依播放或观看次数计费,又于民众订阅后再依年度总收入计费。

MÜST则主张,经第三方签证之财报所列与音乐无关之收入,将被排除于「年度总收入」之外;至于免费观看部分,2012年版本费率系以广告收入计算,但并非所有OTT业者都设有广告,故应区分为有广告收入者以年度总收入计费,无广告收入者则以点击次数乘以1.12元计费。

智财局审议后肯认参加人业者之意见外,并且认为提供免费观看而增加的消费者订阅和广告收入,原即计入2012年版费率之计算基础,如再以播放次数计费,可能有重复收费的问题。此外,系争费率似乎将公开传输区分为不同阶段,已与著作权法第3条第1项第10款之公开传输定义不符。

(三) 酌减费率涉及差别待遇:

参加人业者认为,以非跨国性服务平台、在台注册用户小于200万、在台营业规模小于台币8亿等条件,作为适用酌减费率之要件并不合理,而且违反集管条例第34条第1项之平等待遇原则。MÜST则认为,酌减费率是考量OTT产业尚在发展以及不同平台之音乐使用量而制订,并无差别待遇之情形。

智财局审议后同意参加人业者之意见,认为依一定收入比例计算费率,已能在相同费率之下,反映出平台之使用报酬应随收入增加而提高之情形。因此,酌减费率之适用要件已对相同利用音乐著作情形之利用人产生差别待遇,违反集管条例第34条第1项之规定。

三、本案之决定与后续发展:

智财局最终决定删除系争费率,并认为音乐著作之利用人应变更适用为2012年版费率,且说明酌减费率亦应上述审议结果变更。目前,MÜST已依诉愿法之规定向经济部提起诉愿,现正由经济部诉愿审议委员会审议中。如诉愿结果对MÜST不利,MÜST尚得依行政诉讼法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销诉讼。后续经济部乃至于行政法院如何审查本案之决定,对于串流影视和音乐产业而言都至关重要,值得持续关注。
 
[1] 详细申请理由可参,公告社团法人台湾线上影视产业协会申请审议社团法人中华音乐著作权协会(MÜST)概括授权公开传输「串流型式OTT(Over-the-Top )网路影音使用报酬率」一案,经济部智慧财产局(2022/5/3):https://www.tipo.gov.tw/tw/copyright/721-87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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