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05年11月5日起 外籍勞工在臺工作三年期滿免出國(台灣)

2016.10.21
羅文美 律師

總統於民國105年11月3日以華總一義字第10500136341號令修正公布「就業服務法」第52條條文,刪除外籍勞工工作期滿出國1日規定,自105年11月5日生效。

按修正前本法第52條第4項但書規定,外籍勞工工作三年應出國一日,始得再入國工作。是為防止外籍移工變相移民;惟配合入出國及移民法在第三章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停留、居留及定居及第五章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已排除申請永久居留權資格,所以該條文應當刪除。

是以,新修正本法第52條,刪除外籍勞工聘雇期滿應出境至少一天才能再返台工作的規定,未來外籍勞工來台工作滿三年,雇主可直接續聘,減少空窗期與訓練成本,外勞也無需再次繳交仲介費減輕經濟負擔。

此外,新修正本法第5項規定,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期間,得請假返國,雇主應予同意;其請假方式、日數、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