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性別工作平等法」(台灣)

羅文美 律師
立法院於民國105年5月3日第9屆第1會期第11次會議通過「性別工作平等法」(下稱本法)。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第一、 修正本法第18條第1項規定,以統一用詞,將「哺乳」修正為「哺(集)乳」;且放寬哺乳期間至子女未滿二歲,除規定休息時間外,雇主每日另給哺(集)乳時間六十分鐘;又每人每次哺(集)乳時間不一致,刪除哺(集)乳次數限制;並增訂延長工作時間達一小時以上,雇主另給予哺(集)乳時間三十分鐘。

第二、 修正本法第23條第1項規定,將原僱用受僱者二百五十人以上之雇主應提供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或適當之托兒措施之適用範圍,擴大至僱用受僱者一百人人以上之雇主。

修正本法第27條規定,基於雇主有防治性騷擾行為發生義務,並應於知悉時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增訂第4項被害人因職場性騷擾衍生法律訴訟,於受司法機關通知到庭期間,雇主應給予公假。違反本條項規定依修正本法第38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