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若基於借調關係 由原事業單位調往關係企業工作 其勞雇關係存在於原事業單位與勞工之間(台灣)

2017.2.15
羅文美 律師
最高法院於民國106年2月15日作成106年台上字第156號民事判決(下稱本號判決)指出,勞工若基於借調關係由原事業單位調往關係企業工作,其勞雇關係存在於原事業單位與勞工之間。

本號判決事實為A主張B公司將原所有工廠獨立新設C公司,隨後將A調動C公司任職,後因C公司片面通知伊僅能領取基本工資,伊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未獲解決,乃終止兩造間勞動契約,故起訴B公司應依法給付資遣費。

本號判決指出原事業單位與關係企業如為不同之法人,勞工若基於借調關係,由原事業單位調往關係企業工作,其勞雇關係存在於原事業單位與勞工之間,與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經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勞雇關係存在於新事業單位與勞工之間有別。

本號判決指出A主張其受僱於B公司僅受同一雇主調動至C公司工作,與B公司召開該公司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會議紀錄證實:工廠成立C公司,因屬同一雇主、同廠址及員工全部留用,故留用員工依法退休時,由B公司之退休準備金提撥給付相符。何況,如有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商定留用情況,依法應以書面載明新雇主與留用勞工間之勞動條件,並通知勞工,B公司既未舉證證明有上述完成通知勞工之行為,則其抗辯是否可採亦有疑問。是本件應有再調查A是否僅係借調而受僱於B公司之事實,故廢棄原審判決發回更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