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發布辦法以強化勞工檢舉案檢舉人身分保密(台灣)

2017.5.15
羅文美 律師
勞動部於民國106年5月15日勞動部勞動條1字第1060130982號令訂定發布「勞動基準法檢舉案件保密及處理辦法」(下稱本辦法)全文9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按勞動基準法第74條第7項規定,授權勞動部就受理檢舉案件之保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訂定辦法。勞動基準法檢舉案件保密及處理辦法已就檢舉案件之提出方式、處理情形之通知、檢舉人身分資訊之保密及案卷之管理等詳予規定,使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於受理檢舉案件時,能夠確實遵循保密及相關處理規範,爰制訂本辦法。

本辦法第3條第1項,明定檢舉違反勞動基準法或其他勞工法令案件時,得以書面或言詞提出。且同法條第5項規定,如誤向無檢查權限機關提出檢舉,無權限機關應即將檢舉案移送至有管轄權限機關。

本辦法第6條受理檢舉機關(構)對於檢舉人之姓名、聯絡方式或其他足資辨別其身分之資訊,除有:(一)同一檢舉事項,於依勞資爭議處理法進行之調解、仲裁、裁決或依法提起民事訴訟程序,已為被檢舉人知悉或可得知悉;(二)經檢舉人及檢舉案件之當事人,認無保密之必要之情形外,原則應以密件保存,並禁止第三人閱覽或抄錄。檢舉文書分文、保管、封發及歸檔等事項,應指定專人或檔案管理單位主管管理。如發現可能洩漏檢舉人身分等情事,應立即陳報機關(構)首長或其授權人員,並通知政風單位協助研採緊急處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