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修正「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台灣)

2017.6.16
游淑君 實習律師
為因應105年12月21日總統公布勞動基準法修正條文,勞動部於民國106年6月16日以勞動部勞動條3字第 1060131269號令修正發布「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2、7、11、20、20-1、21、24 條條文;增訂第14-1、23-1、24-1~24-3 條條文;刪除第 14、23、48、49 條條文。此次修正篇幅較廣,爰列舉部分修正重點如下:

第一、 勞工請假非常態情形,不計入平均工資計算
有關勞工請普通傷病假、生理假、產假、家庭照顧假或安胎休養致減少工資,以及留職停薪者,都屬於非常態工作情形,由於該等期間勞工僅得領取折半或無法領取工資,為保障勞工權益,新修正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條增列前述減少工資期間,不計入平均工資期間的計算。

第二、 特別休假可經勞資協商約定計算週期
新修正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第1項明定勞工於符合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1項所定特別休假條件時,取得特別休假之權利。同時新增第2項規定,勞資雙方可透過協商以不同期間計算行使特別休假權利,除了自受僱日以週年計算,也可採曆年(即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周期、教育單位的學年度、事業單位的會計年度或勞雇雙方約定年度的期間來計算。惟勞資雙方約定之週期屆至,若特休假未休完,新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1規定,未休完的特休假折算工資,以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除以三十計算出一日工資,乘以未修畢之特別休假日數計算之,另雇主應在年度終結後三十天內或契約終止時發給勞工。

第三、 明訂提供勞工工資明細應記載之事項與提供方式
雇主發薪給勞工時應提供的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依新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4條之1明定應包括工資總額、工資各項目給付金額,以及勞保、健保等依法雙方得約定扣除之金額等。而雇主提供之前項明細,得以紙本、電子資料傳輸方式或其他勞工可隨時取得及得列印之資料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