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公告指定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4項行業(台灣)

2018.2.27
游淑君 律師

勞動部於民國107年2月27日以勞動條3字第1070130320號函令,訂定「指定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第四項行業」,並自民國107年3月1日生效。

按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一項規定:「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例假之安排,以每七日為一週期,每一週期內至少應有一日例假,原則上勞工不得連續工作逾六日。惟同條第四項規定,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且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得例外將例假於每七日之週期內調整之。針對此勞動基準法第36條例假七休一之例外情形,勞動部已於107年2月27日以勞動條3字第1070130320號函令公告,所指定之行業,係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評估確有符合「時間特殊」、「地點特殊」、「性質特殊」及「狀況特殊」等例外型態之情形並同意後,再報請勞動部公告。至於前述例假之調整,依同條第五項規定,應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始得為之,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應一併予以注意。

 

特殊型態

得調整之條件

行業

(一)

時間特殊

配合年節、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為因應公眾之生活便利所需

1. 食品及飲料製造業

2. 燃料批發業及其他燃料零售業

3. 石油煉製業

(二)

地點特殊

工作之地點具特殊性(如海上、高山、隧道或偏遠地區等),其交通相當耗時

1. 水電燃氣業

2. 石油煉製業

(三)

性質特殊

勞工於國外、船艦、航空器、闈場或歲修執行職務 1. 製造業

2. 水電燃氣業

3. 藥類、化妝品零售業

4. 旅行業

為因應天候、施工工序或作業期程

1. 石油煉製業

2. 預拌混擬土製造業

3. 鋼鐵基本工業

為因應天候、海象或船舶貨運作業

1. 水電燃氣業

2. 石油煉製業

3. 冷凍食品製造業

4. 製冰業

(四)

狀況特殊

為辦理非經常性之活動或會議

1. 製造業

2. 設計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