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2.27
游淑君 律師
勞動部於民國107年2月27日以勞動條3字第1070130320號函令,訂定「指定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第四項行業」,並自民國107年3月1日生效。
按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一項規定:「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例假之安排,以每七日為一週期,每一週期內至少應有一日例假,原則上勞工不得連續工作逾六日。惟同條第四項規定,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且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得例外將例假於每七日之週期內調整之。針對此勞動基準法第36條例假七休一之例外情形,勞動部已於107年2月27日以勞動條3字第1070130320號函令公告,所指定之行業,係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評估確有符合「時間特殊」、「地點特殊」、「性質特殊」及「狀況特殊」等例外型態之情形並同意後,再報請勞動部公告。至於前述例假之調整,依同條第五項規定,應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始得為之,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應一併予以注意。
特殊型態 |
得調整之條件 |
行業 |
(一) 時間特殊 |
配合年節、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為因應公眾之生活便利所需 |
1. 食品及飲料製造業 2. 燃料批發業及其他燃料零售業 3. 石油煉製業 |
(二) 地點特殊 |
工作之地點具特殊性(如海上、高山、隧道或偏遠地區等),其交通相當耗時 |
1. 水電燃氣業 2. 石油煉製業 |
(三) 性質特殊 |
勞工於國外、船艦、航空器、闈場或歲修執行職務 | 1. 製造業
2. 水電燃氣業 3. 藥類、化妝品零售業 4. 旅行業 |
為因應天候、施工工序或作業期程 |
1. 石油煉製業 2. 預拌混擬土製造業 3. 鋼鐵基本工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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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因應天候、海象或船舶貨運作業 |
1. 水電燃氣業 2. 石油煉製業 3. 冷凍食品製造業 4. 製冰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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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狀況特殊 |
為辦理非經常性之活動或會議 |
1. 製造業 2. 設計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