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及公立學校工友未休假加班費請求權時效為5年(台灣)

2016.08.31
羅文美 律師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於民國105年08月31日以總處組字第10500522502號函釋(下稱本號函釋)指出,行政機關及公立學校工友(含技工、駕駛)未休假加班費請求權時效為5年。

本號函釋指出基於行政機關與工友間之法律關係為私法上僱用關係,適用勞動基準法,且考量工友未休假加班費係按年結算,其請求權時效應適用民法第126條,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之規定,並依同法第128條規定,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

本號函釋另指出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89年3月27日89局企字第006132號書函、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及本總處相關函釋,與本號函釋意旨未符部分,均自即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