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公告订定劳动基准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但书适用范围(台湾)

2018.2.27
赵质坚 律师

劳动部于民国107年2月27日,以劳动条3字第1070130305号令,公告订定「劳动基准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但书适用范围」,并自民国107年3月1日生效。

按劳动基准法第34条第2项,轮班制劳工更换班次时,至少应有连续11小时之休息时间,惟因工作特性或特殊原因,经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商请中央主管机关公告者,得例外变更休息时间不少于连续8小时,并自107年3月1日施行。

经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评估后,特定工作者其工作内容确具专业性,人员进用、培训需有特定程序及期程,人力一时难以增补,或有因天灾、事变或突发事件之工作特性或特殊原因,于适用前述轮班换班间隔11小时休息时间规定时,实有窒碍难行之处。此外,考虑铁路运输业兼负交通运输使命,油、电、水等并为民生必需品,为避免影响大众乘车权益及公众生活便利,特定工作者其工作班次调度确有允予适度弹性之必要。据此,经劳动部邀集劳、资、政、学代表审慎研议后,针对特定工作者确有适用变更休息时间例外规定之必要情形,劳动部即公告订定劳动基准法第34条第2项但书适用范围如附表。

 

适用范围 适用期间
交通部台湾铁路管理局之乘务人员(机车助理、司机员、机车长、整备员、技术助理、助理工务员及工务员;列车长、车长及站务佐理) 自107年3月1日至108年12月31日止
经济部所属台湾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台湾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及台湾糖业股份有限公司之轮班人员 自107年3月1日至108年7月31日止
经济部所属台湾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及台湾自来水股份有限公司之设备管线抢修、原料与产品生产、输送、配送及供销人员 天灾、事变或突发事件之处理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