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劳工未经雇主同意片面延长工时 不得向雇主请求给付加班费(台湾)

2016.07.26
黄郁婷 律师

台湾高等法院于民国105年7月26日作成105年劳上易字第16号民事判决(下称「本号判决」)指出,若劳工未经雇主同意片面延长工时,不得向雇主请求给付加班费。

本号判决事实为上诉人受雇于被上诉人,担任电话营销工作,任职期间每日平均超时工作2小时,每月有二个周六均加班6小时,请求依劳基法给付加班费。被上诉人则抗辩依工作规则,加班需先经直属主管同意,并应依规定为加班费之申请,但上诉人并未践行上开程序,难认有加班事实,自不得请求加班费。

本号判决指出,按雇主延长劳工工作时间者,应加给延长工作时间之工资,为劳基法第24条所明定。又依劳基法第32条规定,延长工时应经劳雇双方之同意,可见延长工时不得由一方单方片面为之,亦即不论系雇主或劳工单方为延长工时之决定,均不生其合法之效力。故若劳工未经雇主同意片面延长工时,则非属合于规定之加班,自不得向雇主请求给付加班费,以免侵及雇主之同意及人事管理权。另若雇主未经劳工同意片面延长工时,不仅与劳基法规定有违,而不得强制劳工履行,然若已有强制并使劳工实际为延长工时之结果时,自应依法给付加班费,以保护劳工之权益。

本号判决进而以上诉人陈称其所称加班均未经直属长官同意或提出申请,则纵认上诉人所称常态加班属实,然其既未经被上诉人同意而片面延长工时,自非属合于规定之加班,即不得请求给付加班费。故其此部分之请求,即属无据,不应准许为由驳回其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