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05年11月5日起 外籍劳工在台工作三年期满免出国(台湾)

2016.10.21
罗文美 律师

总统于民国105年11月3日以华总一义字第10500136341号令修正公布「就业服务法」第52条条文,删除外籍劳工工作期满出国1日规定,自105年11月5日生效。

按修正前本法第52条第4项但书规定,外籍劳工工作三年应出国一日,始得再入国工作。是为防止外籍移工变相移民;惟配合入出国及移民法在第三章台湾地区无户籍国民停留、居留及定居及第五章外国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已排除申请永久居留权资格,所以该条文应当删除。

是以,新修正本法第52条,删除外籍劳工聘雇期满应出境至少一天才能再返台工作的规定,未来外籍劳工来台工作满三年,雇主可直接续聘,减少空窗期与训练成本,外劳也无需再次缴交中介费减轻经济负担。

此外,新修正本法第5项规定,外国人于聘雇许可期间,得请假返国,雇主应予同意;其请假方式、日数、程序及其他相关事项之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