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三读通过修正「性别工作平等法」(台湾)

罗文美 律师
立法院于民国105年5月3日第9届第1会期第11次会议通过「性别工作平等法」(下称本法)。本次修正重点如下:
第一、 修正本法第18条第1项规定,以统一用词,将「哺乳」修正为「哺(集)乳」;且放宽哺乳期间至子女未满二岁,除规定休息时间外,雇主每日另给哺(集)乳时间六十分钟;又每人每次哺(集)乳时间不一致,删除哺(集)乳次数限制;并增订延长工作时间达一小时以上,雇主另给予哺(集)乳时间三十分钟。

第二、 修正本法第23条第1项规定,将原雇用受雇者二百五十人以上之雇主应提供哺(集)乳室、托儿设施或适当之托儿措施之适用范围,扩大至雇用受雇者一百人人以上之雇主。

修正本法第27条规定,基于雇主有防治性骚扰行为发生义务,并应于知悉时采取立即有效之纠正及补救措施,增订第4项被害人因职场性骚扰衍生法律诉讼,于受司法机关通知到庭期间,雇主应给予公假。违反本条项规定依修正本法第38条第1项规定,处新台币二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