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息日同意出勤却因故未履行 请假时段工资应按加成后标准计算(台湾)

2017.02.07
罗文美 律师
劳动部于民国106年2月7日以劳动条2字第1050133150号函释(下称本号函释)指出,休息日同意出勤却因故未履行,请假时段工资应按加成后标准计算。

本号函释先指出按劳动基准法第24条第2项及第3项定有雇主经征得劳工同意于休息日出勤工作之工资给付标准;且依第39条规定,第36条所定之休息日,工资应由雇主照给,故无论劳工休息日当日出勤状况为何,均不影响该日应照给之工资。

本号函释进而指出雇主如征得劳工同意于休息日工作,劳工即有工作之义务,劳工当日因故未能依约定时数履行劳务之时段,可按其原因事实依劳工请假规则等各该法令规定请假;除依本法第39条工资照给外,当日出勤已到工时段之工资应先按第24条第2项及第3项规定计算,请假时段再按休息日加成后工资之标准,依劳工请假规则等各该法令办理。

本号函释并举例说明,如月薪新台币36,000元之劳工,其平日工资额为1,200元、平日每小时工资额为150元,雇主经征得该名劳工同意于休息日出勤工作,并已约定该日出勤工作4小时,惟劳工于工作2小时后因身体不适请病假2小时,除当日工资(1,200元)照给外,该日出勤之延长工作时间工资计算如下:(150*1又1/3*2+150*1又2/3*2)-(150*1又2/3*2)*1/2= 900 – 250 =6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