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工若基于借调关系 由原事业单位调往关系企业工作 其劳雇关系存在于原事业单位与劳工之间(台湾)

2017.2.15
罗文美 律师
最高法院于民国106年2月15日作成106年台上字第156号民事判决(下称本号判决)指出,劳工若基于借调关系由原事业单位调往关系企业工作,其劳雇关系存在于原事业单位与劳工之间。

本号判决事实为A主张B公司将原所有工厂独立新设C公司,随后将A调动C公司任职,后因C公司片面通知伊仅能领取基本工资,伊申请劳资争议调解未获解决,乃终止双方间劳动契约,故起诉B公司应依法给付资遣费。

本号判决指出原事业单位与关系企业如为不同之法人,劳工若基于借调关系,由原事业单位调往关系企业工作,其劳雇关系存在于原事业单位与劳工之间,与事业单位改组或转让经新旧雇主商定留用之劳工,劳雇关系存在于新事业单位与劳工之间有别。

本号判决指出A主张其受雇于B公司仅受同一雇主调动至C公司工作,与B公司召开该公司劳工退休准备金监督委员会会议纪录证实:工厂成立C公司,因属同一雇主、同厂址及员工全部留用,故留用员工依法退休时,由B公司之退休准备金提拨给付相符。何况,如有事业单位改组或转让商定留用情况,依法应以书面载明新雇主与留用劳工间之劳动条件,并通知劳工,B公司既未举证证明有上述完成通知劳工之行为,则其抗辩是否可采亦有疑问。是本件应有再调查A是否仅系借调而受雇于B公司之事实,故废弃原审判决发回更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