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保险业办理电子商务应注意事项 以增加消费者网络投保便利性 (台湾)

2019.1.11
邹镇阳 律师

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于民国108年1月11日以金管保综字第10704567901号令发布修正保险业办理电子商务应注意事项(下称本事项)第6~8、11、14、15点条文及第4点条文之附表一、二;并自即日生效。本次修正重点如下:

首先,修正本事项第7点第1项规定,新增保险商品种类,如微型保险、长期照顾保险、实物给付型保险、健康管理保险、登山综合保险及自用汽车第三人责任保险之驾驶人伤害保险等;并修正本事项第7点附件一,提高新客户之旅行平安保险投保金额上限至新台币1,200万元。

其次,针对本事项第14点第1项规定,则新增已投保财产保险商品之既有客户续保时,免除执行电访作业。另本次修正新增消费者身分验证方式:如以同一金融控股公司所属银行子公司之网络银行帐户(以银行临柜办理者为限)进行注册及身分验证作业,其投保额度可比照「亲临保险公司方式首次注册及身分验证者」办理。

第三,修正本事项第4点附表一,针对保险服务项目及简化旅行综合保险事故通知程序,免办理注册或身分验证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