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nuary 2025
臺灣電信號碼監理之法令動態概覽
2024.12
黃郁婷、顏伯軒
電信號碼是電信事業提供電信服務予用戶,乃至電信事業與電信事業間之網路互連時,必須做為識別功能使用的數字編碼,包含各種公眾電信網路之編碼、識別碼與用戶號碼。因電信號碼具有稀缺性且攸關公益,部分類型之電信號碼與「需使用執照之無線電頻率」同屬電信管理法所稱之「電信資源」,受到主管機關較高密度之監理。具體例如:電信管理法要求使用電信資源之業者,須先向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下稱「通傳會」)辦理電信事業登記;在電信網路之設置方面,亦區分「使用電信資源」與「未使用電信資源」兩類,就「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設置者,其組織型態、董事長之國籍乃至於外資持股比例均設有限制,且於申請時應額外檢具營運計畫予通傳會進行審查,並有義務依數位發展部(下稱「數發部」)之通知訂定「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報請備查並依計畫實施…等。
據電信管理法之授權,通傳會原訂有「電信號碼核配及管理辦法」,就電信號碼之核配及管理予以規範。嗣因行政院之組織改造,相關業務曾數次變更主管機關。現階段,係以「電信號碼之申請與核配相關事務」與「電信號碼之使用管理及限制相關事務」劃分:前者改由數發部執掌,「電信號碼核配及管理辦法」亦隨之更名為「電信號碼申請及核配辦法」;後者則仍由通傳會管轄,並另訂「電信事業用戶號碼使用管理辦法」作為規範。
近來由於詐騙犯罪猖獗,電信號碼(特別是用戶號碼)常遭不法濫用,甫於民國(下同)113年7月31日公布施行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中即有針對「電信防詐措施」之專節規定。而為配合「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之規定,主管機關在最新修正之「電信號碼申請及核配辦法」(113年11月27日發布,下稱「申請及核配辦法」)與「電信事業用戶號碼使用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113年11月19日預告,下稱「使用管理辦法修正草案」)中,均增訂有相關規範,重點說明如下:
(一) 配合「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中有關「電信事業違反特定電信防詐措施之規定時,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限制其在一定期間內用戶號碼數量之核配」之規定[1],「申請及核配辦法」亦增訂第21條第1項第8款,明定數發部於審查電信事業之用戶號碼核配申請時,應審酌其使用管理是否違反其他法令。
(二) 按「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相關規定[2],針對「經電信主管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通知電信事業其用戶或使用電信人使用電信服務從事詐欺犯罪」或「經電信主管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通知電信事業其用戶或使用電信人疑似使用電信服務從事詐欺犯罪,而未配合重新核對及登錄用戶資料,或經核對用戶資料與本人不相符」之用戶,該受通知之電信事業應限制或停止提供電信服務。前述受限制或停止電信服務之用戶,向同一電信事業再度申請電信服務時,該電信事業應於受限制或停止通知之日起三年內限制其至多申請一門用戶號碼或一項電信服務。就此,「使用管理辦法修正草案」亦增訂第13條第2項,為相同規範。
(三) 另就「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之「電信事業經司法警察機關通知,曾經其他電信事業限制或停止提供電信服務達一定次數之用戶,電信事業應將其列為高風險用戶,並限制高風險用戶於受通知之日起三年內至多申請一門用戶號碼或一項電信服務」情形,通傳會亦於113年11月20日以通傳平臺字第11341025390 號公告,明訂前述之「一定次數」為3次,並應自電信事業經內政部警政署「防詐聯合風險管理系統資料庫」通知限制或停止提供電信服務予該用戶之日起三年內計算之。
(四) 「使用管理辦法修正草案」並修訂第15條,規定獲核配用戶號碼之電信事業:(1)執行核對、登錄用戶資料及提供電信服務時,應採行適當之風險管控措施,以防止申請用戶號碼之用戶偽冒身分;(2)建立用戶異常使用行為之偵測、評估及警示機制;並且(3)在發現用戶有異常使用行為時,應通知用戶限期重新核對及登錄用戶資料。
除上述規範外,通傳會亦於113年11月13日發布新聞稿「督促電信事業精進商業簡訊風險管控機制,公私協力從源頭堵詐」,促請電信事業:(1)要求企業客戶,如欲發送帶有URL、短網址或電話號碼之商業簡訊,應先提出申請,並經電信事業審核通過後,登錄其URL、短網址或電話號碼等專用資料;(2)偵測商業簡訊是否帶有URL、短網址或電話號碼,如有,且經查與企業登錄資料不符者,則不予發送;(3)另可建立經審核通過之受信任企業客戶白名單,免予偵測。然前述新聞稿所列措施,現階段仍屬於電信業者打詐自律之作為,通傳會並未訂定未配合之罰則,電信企業建立之「白名單」也毋須提報予通傳會。
本文簡要地介紹了電信號碼申請、核配、使用管理及限制之相關法制,及主管機關配合「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所增訂之規範。隨著科技日新月異,新的詐騙手段亦層出不窮,現有的監理制度是否能有效防制電信號碼被濫用於詐騙犯罪,仍有待主管機關予以密切觀察,並即時調整因應管制措施。
[1]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第2項
[2]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17、18、23條
本網站上所有資料內容(「內容」)均屬理慈國際科技法律事務所所有。本所保留所有權利,除非獲得本所事前許可外,均不得以任何形式或以任何方式重製、下載、散布、發行或移轉本網站上之內容。
所有內容僅供作參考且非為特定議題或具體個案之法律或專業建議。所有內容未必為最新法律及法規之發展,本所及其編輯群不保證內容之正確性,並明示聲明不須對任何人就信賴使用本網站上全部或部分之內容,而據此所為或經許可而為或略而未為之結果負擔任何及全部之責任。撰稿作者之觀點不代表本所之立場。如有任何建議或疑義,請與本所聯繫。
黃郁婷、顏伯軒
電信號碼是電信事業提供電信服務予用戶,乃至電信事業與電信事業間之網路互連時,必須做為識別功能使用的數字編碼,包含各種公眾電信網路之編碼、識別碼與用戶號碼。因電信號碼具有稀缺性且攸關公益,部分類型之電信號碼與「需使用執照之無線電頻率」同屬電信管理法所稱之「電信資源」,受到主管機關較高密度之監理。具體例如:電信管理法要求使用電信資源之業者,須先向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下稱「通傳會」)辦理電信事業登記;在電信網路之設置方面,亦區分「使用電信資源」與「未使用電信資源」兩類,就「使用電信資源」之公眾電信網路設置者,其組織型態、董事長之國籍乃至於外資持股比例均設有限制,且於申請時應額外檢具營運計畫予通傳會進行審查,並有義務依數位發展部(下稱「數發部」)之通知訂定「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報請備查並依計畫實施…等。
據電信管理法之授權,通傳會原訂有「電信號碼核配及管理辦法」,就電信號碼之核配及管理予以規範。嗣因行政院之組織改造,相關業務曾數次變更主管機關。現階段,係以「電信號碼之申請與核配相關事務」與「電信號碼之使用管理及限制相關事務」劃分:前者改由數發部執掌,「電信號碼核配及管理辦法」亦隨之更名為「電信號碼申請及核配辦法」;後者則仍由通傳會管轄,並另訂「電信事業用戶號碼使用管理辦法」作為規範。
近來由於詐騙犯罪猖獗,電信號碼(特別是用戶號碼)常遭不法濫用,甫於民國(下同)113年7月31日公布施行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中即有針對「電信防詐措施」之專節規定。而為配合「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之規定,主管機關在最新修正之「電信號碼申請及核配辦法」(113年11月27日發布,下稱「申請及核配辦法」)與「電信事業用戶號碼使用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113年11月19日預告,下稱「使用管理辦法修正草案」)中,均增訂有相關規範,重點說明如下:
(一) 配合「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中有關「電信事業違反特定電信防詐措施之規定時,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限制其在一定期間內用戶號碼數量之核配」之規定[1],「申請及核配辦法」亦增訂第21條第1項第8款,明定數發部於審查電信事業之用戶號碼核配申請時,應審酌其使用管理是否違反其他法令。
(二) 按「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相關規定[2],針對「經電信主管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通知電信事業其用戶或使用電信人使用電信服務從事詐欺犯罪」或「經電信主管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通知電信事業其用戶或使用電信人疑似使用電信服務從事詐欺犯罪,而未配合重新核對及登錄用戶資料,或經核對用戶資料與本人不相符」之用戶,該受通知之電信事業應限制或停止提供電信服務。前述受限制或停止電信服務之用戶,向同一電信事業再度申請電信服務時,該電信事業應於受限制或停止通知之日起三年內限制其至多申請一門用戶號碼或一項電信服務。就此,「使用管理辦法修正草案」亦增訂第13條第2項,為相同規範。
(三) 另就「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之「電信事業經司法警察機關通知,曾經其他電信事業限制或停止提供電信服務達一定次數之用戶,電信事業應將其列為高風險用戶,並限制高風險用戶於受通知之日起三年內至多申請一門用戶號碼或一項電信服務」情形,通傳會亦於113年11月20日以通傳平臺字第11341025390 號公告,明訂前述之「一定次數」為3次,並應自電信事業經內政部警政署「防詐聯合風險管理系統資料庫」通知限制或停止提供電信服務予該用戶之日起三年內計算之。
(四) 「使用管理辦法修正草案」並修訂第15條,規定獲核配用戶號碼之電信事業:(1)執行核對、登錄用戶資料及提供電信服務時,應採行適當之風險管控措施,以防止申請用戶號碼之用戶偽冒身分;(2)建立用戶異常使用行為之偵測、評估及警示機制;並且(3)在發現用戶有異常使用行為時,應通知用戶限期重新核對及登錄用戶資料。
除上述規範外,通傳會亦於113年11月13日發布新聞稿「督促電信事業精進商業簡訊風險管控機制,公私協力從源頭堵詐」,促請電信事業:(1)要求企業客戶,如欲發送帶有URL、短網址或電話號碼之商業簡訊,應先提出申請,並經電信事業審核通過後,登錄其URL、短網址或電話號碼等專用資料;(2)偵測商業簡訊是否帶有URL、短網址或電話號碼,如有,且經查與企業登錄資料不符者,則不予發送;(3)另可建立經審核通過之受信任企業客戶白名單,免予偵測。然前述新聞稿所列措施,現階段仍屬於電信業者打詐自律之作為,通傳會並未訂定未配合之罰則,電信企業建立之「白名單」也毋須提報予通傳會。
本文簡要地介紹了電信號碼申請、核配、使用管理及限制之相關法制,及主管機關配合「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所增訂之規範。隨著科技日新月異,新的詐騙手段亦層出不窮,現有的監理制度是否能有效防制電信號碼被濫用於詐騙犯罪,仍有待主管機關予以密切觀察,並即時調整因應管制措施。
[1]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第2項
[2]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17、18、23條
本網站上所有資料內容(「內容」)均屬理慈國際科技法律事務所所有。本所保留所有權利,除非獲得本所事前許可外,均不得以任何形式或以任何方式重製、下載、散布、發行或移轉本網站上之內容。
所有內容僅供作參考且非為特定議題或具體個案之法律或專業建議。所有內容未必為最新法律及法規之發展,本所及其編輯群不保證內容之正確性,並明示聲明不須對任何人就信賴使用本網站上全部或部分之內容,而據此所為或經許可而為或略而未為之結果負擔任何及全部之責任。撰稿作者之觀點不代表本所之立場。如有任何建議或疑義,請與本所聯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