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清理废弃物罪指行为人未依法领有许可文件即受托清除与处理废弃物 不以反复实行为必要(台湾)

2016.09.22
陈安揆 美国哥伦比亚特区律师

最高法院于民国105年9月22日作成105年台上字第2372号刑事判决(下称本号判决)指出,非法清理废弃物罪指行为人未依法领有许可文件即受托清除与处理废弃物,不以反复实行为必要。

本号判决事实为原审认定上诉人自始明载运土方属无价值之一般事业废弃物,却指示不知情之司机非法载运倾倒为由,论处上诉人共同犯废弃物清理法第46条第4款之未依同法第41条第1项规定领有废弃物清除、处理许可文件,从事废弃物清除、处理罪刑之判决。上诉人之上诉意旨谓其偶一为之,不具反复执行业务性质,认不应成立本罪。

本号判决指出废弃物清理法第46条第4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废弃物罪,系以未依同法第41条第1项规定领有废弃物清除、处理许可文件而受托清除、处理废弃物者为犯罪主体。该罪虽本质上具有反复性,而为集合犯,其有反复实施行为,亦仅成立一罪。但其犯罪主体,不以执行业务者为限。是如未依法领有许可文件,受托清除、处理废弃物,即足成立,不以反复实行为必要。本号判决进而认定上诉人上诉意旨于法无据为由,驳回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