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契稅營業稅優惠政策的通知(中國大陸)

程玉祥律師
伴隨著房地產所有權轉讓,通常會涉及契稅、營業稅、個人所得稅、印花稅等稅賦徵收的問題。2016年2月17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聯合頒佈了《關於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契稅營業稅優惠政策的通知》(以下簡稱為通知),自2016年2月22日,符合一定條件的房地產交易,其所涉及的契稅和營業稅將能享受優惠政策。
關於契稅政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第3條之規定,契稅稅率為3-5%。原先的契稅優惠政策,是以“普通住房”為區別標準,而“普通住房”的標準各地不一。以上海為例,單套建築面積在140平方米以下,以及實際成交價格低於同級別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價格1.44倍以下的住房,屬於“普通住房”,且該住房屬於家庭(成員範圍包括購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唯一住房者,得享受優惠政策。
新的優惠政策卻改變了過去以“普通住房”作為稅收優惠政策的適用前提,而改以房屋面積90平方米為區別標準。無論是否為唯一住房,只要房屋面積在90平方米以下,皆按1%繳稅;面積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唯一住房按1.5%的稅率徵收契稅,面積在90平方米以上的二套房,按照2%的稅率徵收契稅。
關於營業稅政策
原先的營業稅優惠政策,是以針對5年購買年限為享受優惠政策的前提,後再行區分是否為普通住房而有不同標準。(參照《關於調整個人住房轉讓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2號))新的營業稅優惠政策,則不區分“普通住房”與“非普通住房”,只要是個人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一律免征營業稅。
關於適用範圍
除了北上廣深外,所有城市、地區皆適用本通知全部規定。北上廣深則暫不實施本通知第一條第二項契稅優惠政策及第二條營業稅優惠政策,即於北上廣深四大城市範圍內所購買的第二套住房皆不享有契稅優惠政策,且於該四大城市範圍內個人住房轉讓所涉及的營業稅,仍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人住房轉讓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39號)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