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修改《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中國大陸)

程玉祥律師
2016年2月23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修改《關於修改<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以下簡稱為決定),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本決定主要針對夫妻生育二孩以及婚假、產假等政策進行修正,影響一般民眾權益甚巨,因而受到廣泛關注。
關於二孩政策的修正
為了落實去年年底所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中關於全面實施一對夫婦可生育兩個孩子的政策,此次決定對“二孩”政策有了更細緻的規定。值得注意的是,此項生育政策系轉變為允許生育兩個孩子(“二孩”),而不是允許懷孕二次(“二胎”)。因此,已經生育雙胞胎的夫妻就不能再次生育。
在實施“全面二孩”政策下,本決定針對再婚家庭做出了再生育子女規定。就再婚家庭而言,以下3種情況可再生育子女,其一,一方婚前未生育過子女,一方婚前已生育過一個子女,且雙方婚後共同生育一個子女的,得再生育子女;其二,雙方婚前合計生育兩個及以上子女,且沒有共同生育子女的,亦得再生育子女;其三,雙方婚前均未生育過子女,婚後共同生育了兩個子女,其中一個子女被鑒定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換言之,若是雙方婚後共同生育了兩個子女,雙方婚前合計生育兩個及以上子女,且已共同生育過一個子女的,則不在“全面二孩”政策的範圍內,不得再行生育子女。
關於婚假、產假的修正
去年年底所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刪除了關於晚婚假的規定,只保有一般3天的婚假。本決定針對上海市內符合法律規定結婚的公民,在3天法定婚假的基礎上,增加婚假7天。
另就國家產假之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參照《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7條)。本決定在這基礎上規定女方還可以再享受生育假30天,男方享受配偶陪產假1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