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额达新台币3千万元以上之面粉 淀粉 食盐 糖及酱油食品制造业者应取得卫生安全管理系统验证(台湾)

郭荣彦 律师
按食品卫生管理法第8条第5项规定:「经中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类别及规模之食品业者,应取得卫生安全管理系统之验证。」;同法第48条第1项第2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经命限期改正,届期不改正者,处新台币三万元以上
三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重大者,并得命其歇业、停业一定期间、废止其公司、商业、工厂之全部或部分登记事项,或食品业者之登录;经废止登录者,一年内不得再申请重新登录:二、违反第八条第三项规定,未办理登录,或违反第八条第五项规定,未取得验证。」

而卫生福利部于民国104年12月25日以部授食字第1041107736号函令,依据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8条第5项规定,订定办理工厂登记且「资本额达新台币3仟万元以上之面粉、淀粉、食盐、糖及酱油食品制造业者应取得卫生安全管理系统验证」,并自中华民国105年7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