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本額達新臺幣3千萬元以上之麵粉 澱粉 食鹽 糖及醬油食品製造業者應取得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台灣)

郭榮彥 律師
按食品衛生管理法第8條第5項規定:「經中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應取得衛生安全管理系統之驗證。」;同法第48條第1項第2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經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
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二、違反第八條第三項規定,未辦理登錄,或違反第八條第五項規定,未取得驗證。」

而衛生福利部於民國104年12月25日以部授食字第1041107736號函令,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8條第5項規定,訂定辦理工廠登記且「資本額達新臺幣3仟萬元以上之麵粉、澱粉、食鹽、糖及醬油食品製造業者應取得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並自中華民國105年7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