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定「长期照护矫正机关(构)与场所执行感染管制措施及查核办法」(台湾)

吴至婷 澳洲新南韦尔斯州律师
卫生福利部于民国105年7月8日部授疾字第1050100833号令订定发布「长期照护矫正机关(构)与场所执行感染管制措施及查核办法」(下称本办法)全文19条;并自发布日施行。重点如下:

本办法明订长期照护矫正机关(构)与场所应适用本办法订定并执行感染管制计划,且每年应至少检视更新一次;并应于编制内全职人员担任专责人员,负责推动机关(构)及场所之感染管制作业,定期召开相关会议,并留存纪录备查。

本办法明订上开机构应订定员工感染管制教育训练计划,并依计划办理员工教育训练及留存训练证明文件备查;所有新进员工应于到职后一个月内接受至少四小时感染管制课程;在职员工每年应接受至少四小时感染管制课程,专责人员每年应接受至少八小时感染管制课程。

本办法亦要求上开机构应依法进行传染病疫情监视及通报,并订定疑似传染病病人之处理流程;并应订定疑似感染之预防、监测、调查、控制及因应异常状况标准作业程序,发生疑似感染时,应依主管机关之规定通报并采取适当隔离措施,且应有调查处理改善报告及追踪建档。必要时,得请求主管机关协助。

此外,本办法亦要求上开机构应依传染病防治需要,搜集员工及服务对象健康数据,施行胸部X光、预防接种、体温监测及其他必要检查或防疫措施;并进行有关传染病防治相关卫教讯息;且应订定访客管理规范及留存纪录,并依疫情防治需要,进行访客体温监测或其他必要防疫措施;并设置充足且适当之洗手设备,并订定员工洗手标准作业程序及查核机制和环境、设施与设备之清洁及消毒标准作业程序。

本办法亦明定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得邀请相关机关代表或感染管制相关专家学者共同参与,至少每四年办理一次对上开机构进行感染管制之查核;中央主管机关得派员协助或进行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