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医疗人员依当时之医疗常规已得判定或高度怀疑某项病征之出现应属某特定病症之征状时 却未采取适当医疗措施 自应就病患因而发生之损害负其责任(台湾)

2016.10.25
吴至婷 澳洲律师

台湾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于民国105年10月25日作成104年度医上字第1号民事判决(下称本号判决)指出,若医疗人员依当时之医疗常规已得判定或高度怀疑某项病征之出现应属某特定病症之征状时,却未采取适当医疗措施,自应就病患因而发生之损害负其责任。

本号判决事实为上诉人为死者之配偶与子女,死者因查觉乳房部位有如瓜子大小之硬块,而前往高医接受乳房检查,并开刀切除右乳肿瘤及接受化学治疗。惟死者死后经解剖遗体,均未发现任何癌细胞,故认存有医疗疏失诉请损害赔偿。

本号判决指出医疗人员查觉某一病征出现时,可能已属该病症之不可逆状态,纵经为医疗行为,亦无从回复至治愈之可能结果,难认此类无疗效之医疗行为属医疗人员之疏失。然若医疗人员依当时之医疗常规,已得判定或高度怀疑某项病征之出现,应属某特定病症之征状时,竟疏未为注意并进而采取适当之医疗处置,致延误其治疗时程,自应就病患因而发生之损害负其责任。

本号判决进而指出经斟酌病理检验之目的、时程,与解剖之时程、目的等因素,认解剖报告纵记载未发现有乳癌细胞转移之情形,因其并非针对有无癌细胞存在为检验,尚不足采为病理检验报告所载为错误之论据;且依死者脑部计算机断层扫瞄(CT)检查结果,可判断为脑部缺血性中风(轻微脑梗塞),此与死者在门诊时之陈述及身体状况所为之初步判断相符,然因死者本身罹患有癌症病史,且当时尚在化疗时程中,依医审会鉴定书所载,癌症亦可能为脑梗塞原因之一)自不得因嗣后解剖结果未发现脑部有癌细胞转移,即质疑医师有误诊情事等理由,任本件并不存在医疗疏失为由,驳回上诉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