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中国大陆)

程玉祥律师
近年来,随着中国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网上购物中各色各样的食品也吸引了千千万万消费者购买,但网络食品监管却面临着经营主体多、地域范围广、技术水准高、法律复杂、监管能力不足、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程序不明确等问题。为规范网络食品交易行为,保证网络食品安全,2016年7月13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毕井泉局长签署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于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本文将对该《办法》做如下简要介绍:
一是《办法》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提出了比《食品安全法》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更多的平台义务,例如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获得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所在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开始营业,除此之外,平台还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等制度,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档案,记录、保存食品交易信息,设置专门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等等。
二是《办法》明确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四种严重违法行为以及五项禁止从事的行为。《办法》规定如下四种情形属于严重违法行为:(一)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因涉嫌食品安全相关犯罪被立案侦查或者提起公诉的;(二)因食品安全相关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三)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拘留或者给予其他治安管理处罚的;(四)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作出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等处罚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上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停止向其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同时,《办法》还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网上刊载的食品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产地、保质期、贮存条件,生产者名称、地址等信息与食品卷标或者标识不一致;(二)网上刊载的非保健食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功能;网上刊载的保健食品的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等信息与注册或者备案信息不一致;(三)网上刊载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提高免疫力、保护肠道等功能或者保健作用;(四)对在贮存、运输、食用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食品,未在网上刊载的食品信息中予以说明和提示;(五)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三是《办法》明确违法行为的管辖。《办法》规定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由平台提供者所在地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查处,由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所在地或者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因网络食品交易引发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也可以由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违法行为结果地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消费者因网络食品安全违法问题进行投诉举报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所在地、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所在地或者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等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四是《办法》规定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通过网络购样进行抽检,即包括国家总局和地方局在内都可以根据监管的需要对网络食品进行抽检。该“神秘买家”制度可以使监管部门以顾客的身份买样,记录抽样样品的名称、类别以及数量,购买的样品人员以及付款的账户、注册账号、收货地址、联系方式,并留存相关票据,另外,买样人员应当对网络购买样品包装等进行查验,对样品和备份样品分别封样,并采取拍照或者录像等手段记录拆封过程。这种“神秘买家”制度的设计是针对互联网时代在线购物的虚拟性以及信息相对不对称特点采取的较为有效监管模式。
五是《办法》强化了法律责任。《办法》规定如果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履行相关义务,发生了以下五项后果,将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业,并将相关情况移送通信主管部门处理,该五项严重后果具体包括:致人死亡或者造成严重人身伤害的;发生较大级别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较为严重的食源性疾病的;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引发其他严重后果的。《办法》还明确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办法》要求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自查等制度的或者未公开以上制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