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大陆)

程玉祥律师
2015年10月10日,为规范网络预约出租车发展,促进行业创新发展、转型升级,更好的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交通运输部起草了《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该《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16年7月14日经交通运输部第15次部务会议通过,并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同意,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本文将对《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作一下简单介绍:
首先,该《暂行办法》的通过给原本一直处于严加禁止的私家车提供了一条合法的途径,即私家车满足规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化为合法的网约车。《办法》要求的车辆准入条件为(一)7座及以下乘用车;(二)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车辆的具体标准和营运要求,由相应的出租车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高质量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发展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其次,《暂行办法》将从事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服务的平台定义为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者,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许可证》,并完成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将相关服务器设在中国内地,将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出租车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平台等要求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
再者,对于私家车司机《暂行办法》做了区别与出租车司机不同的规定,其原因是出租车司机必须通过相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网约车驾驶员应当具备如下条件:(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三)无暴力犯罪记录;(四)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另外,该办法就网约车经营行为做了一系列规定,例如,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格,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应当公布确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实行明码标价,并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车发票,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的行为,应当依法纳税,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网约车平台公司采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个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网约车业务所必需的范围等等。
并且,办法对出租车行政主管部门、通信主管部门和公安、网信等部门分别就各自的职责做了规定,同时,通过建立驾驶员信用记录,不良记录名单等制度加强行业自律,提升服务水平。
最后,对于前述未获得相应资格、非法从事营运活动以及泄露个人信息等违法行为作出全国统一的法律责任规定。
这一经历两年时间,经过多轮反复讨论、修改的《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对现在争议不断的专车运营做了较为全面的规定,明确了其成为合法网约车的方式,促进了网约车规范健康发展,为城市“出行难”、“打车难”提供了解决的途径。此处需要补充说明的是“为何此次对网络预约出租车运营采用发布‘暂行’办法的方式”,究其原因,是因为国家交通部等部门考虑到世界上有不少国家和城市对网约车采取了禁止的管理方式,并且,网约车的定位、劳动关系、价格管理等等都依旧处于探索过程,有关部门表示会在接下来的实施过程中会进行进一步跟踪,完善这个办法,使得办法更加切合我国的实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