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中國大陸)

程玉祥律師
近年來,隨著中國電子商務的迅速發展,網上購物中各色各樣的食品也吸引了千千萬萬消費者購買,但網路食品監管卻面臨著經營主體多、地域範圍廣、技術水準高、法律複雜、監管能力不足、網路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程式不明確等問題。為規範網路食品交易行為,保證網路食品安全,2016年7月13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畢井泉局長簽署了《網路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將於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本文將對該《辦法》做如下簡要介紹:
一是《辦法》對網路食品交易協力廠商平臺提供者提出了比《食品安全法》實名登記、審查許可證更多的平臺義務,例如網路食品交易協力廠商平臺提供者應當在獲得通信主管部門批准並在所在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後方可開始營業,除此之外,平臺還應當建立食品安全自查、違法行為制止及報告、食品安全投訴舉報處理等制度,建立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檔案,記錄、保存食品交易資訊,設置專門的網路食品安全管理機構或者指定專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等等。
二是《辦法》明確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的四種嚴重違法行為以及五項禁止從事的行為。《辦法》規定如下四種情形屬於嚴重違法行為:(一)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因涉嫌食品安全相關犯罪被立案偵查或者提起公訴的;(二)因食品安全相關犯罪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的;(三)因食品安全違法行為被公安機關拘留或者給予其他治安管理處罰的;(四)被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作出吊銷許可證、責令停產停業等處罰的。網路食品交易協力廠商平臺提供者發現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有上述嚴重違法行為的,應當停止向其提供網路交易平臺服務。同時,《辦法》還規定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不得從事下列行為:(一)網上刊載的食品名稱、成分或者配料表、產地、保質期、貯存條件,生產者名稱、位址等資訊與食品標籤或者標識不一致;(二)網上刊載的非保健食品資訊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功能;網上刊載的保健食品的註冊證書或者備案憑證等資訊與註冊或者備案資訊不一致;(三)網上刊載的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資訊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提高免疫力、保護腸道等功能或者保健作用;(四)對在貯存、運輸、食用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食品,未在網上刊載的食品資訊中予以說明和提示;(五)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從事的其他行為。
三是《辦法》明確違法行為的管轄。《辦法》規定對網路食品交易協力廠商平臺提供者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查處,由平臺提供者所在地地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管轄;對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的查處,由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所在地或者生產經營場所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管轄。因網路食品交易引發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危害後果的,也可以由網路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發生地或者違法行為結果地的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管轄。消費者因網路食品安全違法問題進行投訴舉報的,由網路食品交易協力廠商平臺提供者所在地、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所在地或者生產經營場所所在地等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處理。
四是《辦法》規定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可通過網路購樣進行抽檢,即包括國家總局和地方局在內都可以根據監管的需要對網路食品進行抽檢。該“神秘買家”制度可以使監管部門以顧客的身份買樣,記錄抽樣樣品的名稱、類別以及數量,購買的樣品人員以及付款的帳戶、註冊帳號、收貨位址、聯繫方式,並留存相關票據,另外,買樣人員應當對網路購買樣品包裝等進行查驗,對樣品和備份樣品分別封樣,並採取拍照或者錄影等手段記錄拆封過程。這種“神秘買家”制度的設計是針對互聯網時代線上購物的虛擬性以及資訊相對不對稱特點採取的較為有效監管模式。
五是《辦法》強化了法律責任。《辦法》規定如果網路食品交易協力廠商平臺提供者未履行相關義務,發生了以下五項後果,將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業,並將相關情況移送通信主管部門處理,該五項嚴重後果具體包括: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嚴重人身傷害的;發生較大級別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發生較為嚴重的食源性疾病的;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引發其他嚴重後果的。《辦法》還明確網路食品交易協力廠商平臺提供者未按《辦法》要求建立食品生產經營者審查登記、食品安全自查等制度的或者未公開以上制度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