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暫行辦法(中國大陸)

2017.01.06
程玉祥 律師
2014年3月15日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後(以下簡稱《消保法》),其第二十五條規定,除特殊商品外,經營者採用網路、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然而,社會各界對 “七日無理由退貨”規定的適用範圍和具體執行標準存在不同理解,尤其是以“退貨範圍”以及“對商品完好的解釋”有著巨大的歧義,因而爭議叢生。為進一步明確利用網路購買商品的消費者的退貨方法,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制定了《網路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以進一步明確《消保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暫行辦法》的重點規定整理如下:
一、確定不適用無理由退貨的商品範圍
《暫行辦法》第六條規定了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的商品範圍,包括消費者定作的商品;鮮活易腐的商品;線上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製品、電腦軟體等數位化商品;以及交付的報紙、期刊。並於第二十條第一款,要求網路商品銷售者應採取技術手段或者其他措施,對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的商品進行明確標示。
第七條則規定了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可以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的商品範圍,然網路商品銷售者應當在商品銷售必經流程中設置顯著的確認程式,供消費者對單次購買行為進行確認,如無確認,網路商品銷售者不得拒絕七日無理由退貨。可以不適用無理由退貨的商品包括:拆封後易影響生命健康安全或易變質的商品,一經啟動或者試用後價值貶損較大的商品,或是銷售時已明示的臨近保質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二、商品完好標準
消費者欲無理由退貨的商品應當保持完好狀態。《暫行辦法》第八條進一步給出了判斷完好的標準,即商品若能保持原有品質、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標標識齊全的,視為商品完好。但合理的查驗不影響商品的完好性。針對超出查驗和確認品質而使用商品,進而導致商品價值貶損較大的行為,第九條區分各類商品明確規定了視為商品不完好的判斷標準。
消費者基於查驗需要而打開商品包裝,或者為確認商品的品質、功能而進行合理的調試不影響商品的完好。
三、退貨程式
《暫行辦法》明確了七日無理由退貨期間自消費者簽收商品的次日開始起算,消費者應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向網路商品銷售者發出退貨通知。同時,為防止銷售商諸多推脫,不願意讓消費者退貨,《暫行辦法》特別針對網路商品銷售者的退款期間進行了規定。若消費者退回的商品完好的,網路商品銷售者應當在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內向消費者返還已支付的商品價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