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植打入之自體脂肪量並無醫學文獻規定估量方法 乃臨床綜合評估病人實際凹陷程度及當時填充後皮膚表面反應等評估而成(台灣)

2017.4.19
吳至婷 澳洲新南威爾斯州律師
台灣高等法院於民國106年4月19日作成104年度醫上字第12號民事判決(下稱本號判決)指出,移植打入之自體脂肪量並無醫學文獻規定估量方法,乃臨床綜合評估病人實際凹陷程度及當時填充後皮膚表面反應等評估而成。

本號判決事實為A至B所開設診所,實施眼袋割除及淚溝自體補脂手術(下稱系爭手術),惟術後雙頰紅腫經回診服藥未改善,自行轉往其他醫院接受引流處理,抽取臉頰左右各3CC膿瘍後始慢慢消腫,進而起訴主張B打入過量自體脂肪,造成紅腫感染等傷害,並請求賠償。

本號判決指出系爭手術有施打自體脂肪是否過量,送請醫審會鑑定結果,以相關醫學文獻,均無記載具體精確之脂肪移植術前估量方法,故乃依臨床經驗,移植打入之自體脂肪量,係綜合評估(或考量)病人實際凹陷程度及當時填充後皮膚表面反應等評估而成。再依A術前照片所示,其本即有眼袋處下凹情形,經補脂手術後之照片所示呈現飽滿,並無過量變形情形,應符醫療常規。是A主張B診所因過失打入過量之4cc脂肪,致造成紅腫感染並不足採。

本號判決進而指出因A有自體免疫疾病方面之問題,施行自體補脂手術之風險, B診所未告知得選擇注射玻尿酸方式違反告知義務,原審判命賠償精神慰撫金8萬元,因B診所並未上訴確定且就返還手術費、醫療費認諾,故就此部分維持B診所敗訴判決,其餘部分駁回A之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