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植打入之自体脂肪量并无医学文献规定估量方法 乃临床综合评估病人实际凹陷程度及当时填充后皮肤表面反应等评估而成(台湾)

2017.4.19
吴至婷 澳洲新南韦尔斯州律师
台湾高等法院于民国106年4月19日作成104年度医上字第12号民事判决(下称本号判决)指出,移植打入之自体脂肪量并无医学文献规定估量方法,乃临床综合评估病人实际凹陷程度及当时填充后皮肤表面反应等评估而成。

本号判决事实为A至B所开设诊所,实施眼袋割除及泪沟自体补脂手术(下称系争手术),惟术后双颊红肿经回诊服药未改善,自行转往其他医院接受引流处理,抽取脸颊左右各3CC脓疡后始慢慢消肿,进而起诉主张B打入过量自体脂肪,造成红肿感染等伤害,并请求赔偿。

本号判决指出系争手术有施打自体脂肪是否过量,送请医审会鉴定结果,以相关医学文献,均无记载具体精确之脂肪移植术前估量方法,故乃依临床经验,移植打入之自体脂肪量,系综合评估(或考虑)病人实际凹陷程度及当时填充后皮肤表面反应等评估而成。再依A术前照片所示,其本即有眼袋处下凹情形,经补脂手术后之照片所示呈现饱满,并无过量变形情形,应符医疗常规。是A主张B诊所因过失打入过量之4cc脂肪,致造成红肿感染并不足采。

本号判决进而指出因A有自体免疫疾病方面之问题,施行自体补脂手术之风险, B诊所未告知得选择注射玻尿酸方式违反告知义务,原审判命赔偿精神慰抚金8万元,因B诊所并未上诉确定且就返还手术费、医疗费认诺,故就此部分维持B诊所败诉判决,其余部分驳回A之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