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历或病历摘要应载明患者之主诉 主诉构成医师为正确医疗行为之一环(台湾)

2016.07.12
吴至婷 澳洲律师

台湾高等法院于民国105年7月22日作成103年度医上字第33号民事判决(下称本号判决)指出,病历或病历摘要应载明患者之主诉,主诉构成医师为正确医疗行为之一环。

本号判决事实为被上诉人为病患之配偶与子女,主张该病患因痔疮旧疾至上诉人处就诊,经告知须住院进行痔疮切除手术(下称系争手术),上诉人即安排手术后转院进住普通病房,继续进行复原诊治,惟于院内感染坏死性筋膜炎,迅于翌日心肺衰竭及败血性休克在院内死亡。因该病患主治医师未于术前评估病患之糖尿病史,误判系争手术之危险性而遽以执行,增加病患术后并发坏死性筋膜炎之机率涉有医疗等理由,起诉请求赔偿,一审判决胜诉,上诉人提起上诉。

本号判决先指出,病历或病历摘要应载明患者之主诉,主诉构成医师为正确医疗行为之一环。

本号判决进而指出本案病患入院前自诉其无糖尿病病史,且入院前护理评估亦记载无过去病史,再于97年7月15日之麻醉前评估单,病人自诉无糖尿病病史,并有签名确认。因此,病人皆告知主治医师无『糖尿病』,也无糖尿病之病情,主治医师未为其进行其他医疗处置,应合于医疗常规等理由,进而认定本案并无医疗过失,上诉人提起上诉有理由,故废弃被上诉人有利之判决,改判决被上诉人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