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釋醫療法第86條第7款規定所稱「以其他不正當方式宣傳」之範圍(台灣)

2016.09.27
吳至婷 澳洲律師

衛生福利部於民國105年9月27日以衛部醫字第1051666009號函釋(下稱本號函釋)核釋醫療法第86條第7款規定所稱「以其他不正當方式宣傳」之範圍。

按醫療法第86條第7款規定:「醫療廣告不得以下列方式為之:七、以其他不正當方式為宣傳。」違者,依同法第103條第1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

本號函釋核釋所謂「以其他不正當方式宣傳」之範圍,包括如下各項情形:(1)以內容虛偽、誇張、歪曲事實、有傷風化或以非法墮胎為宣傳;(2)強調最高級及排名等敘述性名詞或類似聳動用語,例如:「國內首例」、「唯一」、「首創」、「第一例」、「診治病例最多」、「全國或全世界第幾台儀器」、「最專業」、「保證」、「完全根治」、「最優」、「最大」等;(3)標榜生殖器官整形、性功能、性能力或(4)標榜成癮藥物治療;(5)誇大醫療效能或類似聳動用語方式,例如:完全根治、一勞永逸、永不復發、回春等;(6)以文章或類似形式呈現之醫療廣告,且未完整揭示其醫療風險,例如:適應症、禁忌症、副作用等;(7)違反醫療費用標準之宣傳;(8)無法積極證明廣告內容為真實之宣傳;(9)刊播手術或治療前後比較影像;(10)刊播藝人影像;(11)以優惠、團購、直銷、消費券、預付費用、贈送療程或針劑等具有意圖促銷之行為;(12)其他違背醫學倫理或不正當方式,例如:國內尚未使用之醫療技術、宣稱施行尚未經核准之人體試驗等之宣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