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網路司法拍賣若干問題的規定(中國大陸)

2016.08.02
程玉祥律師
自2010年起,各地開始陸續出現的網路司法拍賣,截至目前,全國已經有1400余家法院自主開展網路拍賣,進行網拍超過25萬次,成功處置標的物金額超過1500億元,為規範網路司法拍賣,最高院在2016年8月2日公佈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網路司法拍賣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該《規定》將於2017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將傳統拍賣的拍賣人更換為網路服務提供者,並且就司法拍賣過程中涉及的一些特殊問題作了明確規定,下文將對《規定》的重點內容作簡單介紹:
首先,為防止網路司法拍賣市場准入門檻過低影響了司法拍賣的規範性和公開性,《規定》確定由最高人民法院建立一個全國性網路服務提供者名單庫,由申請執行人從名單庫中選擇網路服務提供者,未選擇或者多個申請執行人的選擇不一致的情形下,由人民法院指定。最高院組成專門的評審委員會,引入協力廠商評估機構對網路服務提供者予以選定、評審和除名。
其次,《規定》整合了2015年出臺的《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覆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中違反網路司法拍賣程式列為,並將新增的因拍賣資訊嚴重失實引起買受人重大誤解、網路本身系統或者安全原因導致當事人利益損害的兩種情形納入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請求撤銷網路司法拍賣的範圍內,以期進一步增強網路司法拍賣的公正性。
並且,網路司法拍賣明確規定不限制競買人數量,即便僅有一人參與競拍,只要出價不低於起拍價,拍賣即可成交。“一人競拍有效”原則突破了傳統拍賣要求不少於兩人參與的觀點,《規定》設置該原則是考慮到網路競拍具有全程、全面、全網路公開的特徵,也同時可以促使當事人的債權及時有利地變現,不至於因流拍後第二次拍賣價格降低而致使當事人的利益受損。
另外,《規定》同時明確了拍賣撤銷後的責任承擔和當事人的救濟管道。拍賣被撤銷後,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案外人認為拍賣行為違法致使其合法權益遭受損害的,可以申請國家賠償;認為其他主體的行為違法致使其合法權益遭受損害的,可以另行提起訴訟。特別規定若網路司法拍賣服務提供者的行為違法致使損害發生的,當事人可另行主張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