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發佈10起關於依法審理破產案件、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典型案例(中國大陸)

程玉祥律師
隨著受理破產案件數量的不斷上升,人民法院通過依法有序推進破產案件的審理顯得日益重要。2016年6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首次發佈10起關於依法審理破產案件、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典型案例,內容包括破產重整案件,破產清算案件,關聯企業合併破產,重整程式向清算程式轉化,執行案件移送破產審查等等。貫穿在上述案件中的審判理念是:對於有挽救希望的企業,利用破產重組、重整制度,實現企業再生,對於不具有挽救希望和價值的符合破產清算條件的企業,及時啟動清算程式。此次最高院發佈的10起案件對當下實施《企業破產法》、清理和處理“僵屍”企業有著重要意義。以下針對重點案件作詳細說明:
一、法院慎重使用強制批准權,通過指導管理人的積極行為來幫助企業恢復生機。在深圳中華自行車(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深中華)破產重整案中,深中華深陷虧損境地,被深交所要求通過重整計畫,否則股票終止上市,但就深中華制定的重整計畫,普通債權組未能表決通過,後深圳中院通過指導管理人積極作為,即向普通債權組充分闡釋重整企業可以大幅提升資產清償率,使得重整計畫得以高比例通過。人民法院面對未通過重組計畫的情形,沒有立即採取強制批准權,而是通過指導管理人積極行為,最終實現企業復活,此案例對今後法院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以利益導向、發展導向促成債權人態度轉化有較大的指導意義。
二、法院在執行過程中若發現目標企業符合《企業破產法》規定的破產案件受理條件,則應通過破產程式來清理債務,以實現對全體債權人的公平清償。安吉法院在浙江安吉同泰皮革有限公司執行轉破產清算案件的過程中,發現本案被執行人是全省多個案件中的被告和被執行人,企業已經資不抵債,法院在獲得部分申請執行人書面同意後,移送破產審查,最終實現職工債權和稅收債權全額清償,普通債權清償比例達到較高值。該執行轉破產程式,不僅實現了債權人公平清償,還化解了執行難問題,對今後法院處理資不抵債的執行案件具有借鑒意義。
三、法院積極探索將庭外的重組方案納入重整計畫。在中國第二重型機械集團公司(以下簡稱二重集團)與二重集團(德陽)重型裝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二重重裝)的破產重整一案中,兩個企業已經多年連續虧損,在國資委有關部門的支持下,各個金融債權人與二重集團、二重重裝及其股東展開了庭外重組談判,並且達成了框架性重組方案。隨後,在另一普通債權人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請時,法院批准重整計畫,終止了重組程式,並將重組方案確定的原則納入到重整計畫,最終實現金融債權100%清償,非金融債權在2-5年內付清。這種法院積極探索實踐庭外重組向司法重整轉化,為陷入困境但有機會再生的企業司法重整提供了可複製的範例。
四、法院在重整計畫草案經表決未獲通過的情況下,及時將企業由重整轉入清算。在浙江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關聯公司合併破產案件中,上述四個企業由於經營不善,陷入債務危機,鑒於已經具備破產原因,並且仍然具有生產能力,法院認為其具有一定的重整價值,但在之後的重整計畫草案表決過程中,普通債權組未通過重整計畫草案,最終法院裁定中止重整程式,轉為破產清算,在清算程式中,採用“託管經營”的方式,最終使企業在破產中維持正常生產。本案中,法院在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礎上,在確因無法繼續重整程式的情形下,轉入清算並儘量維持正常生產,維護了社會的穩定。
五、法院在審理破產重整案件中,應當依法保護金融債權,有效化解金融風險。在無錫尚德太陽能電力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無錫尚德)破產重整案中,法院建議清算組通過市場化運作遴選各個仲介機構,充實清算組團隊。最終通過聘請豐富經驗的經營公司,精心篩選的戰略投資者,以及靈活的清償方式,使得企業充分發揮破產程式在清理金融債權方面的各大優勢,維護了經濟秩序的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