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国大陆)

2016.08.02
程玉祥律师
自2010年起,各地开始陆续出现的网络司法拍卖,截至目前,全国已经有1400余家法院自主开展网络拍卖,进行网拍超过25万次,成功处置目标物金额超过1500亿元,为规范网络司法拍卖,最高院在2016年8月2日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将传统拍卖的拍卖人更换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并且就司法拍卖过程中涉及的一些特殊问题作了明确规定,下文将对《规定》的重点内容作简单介绍:
首先,为防止网络司法拍卖市场准入门坎过低影响了司法拍卖的规范性和公开性,《规定》确定由最高人民法院建立一个全国性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由申请执行人从名单库中选择网络服务提供者,未选择或者多个申请执行人的选择不一致的情形下,由人民法院指定。最高院组成专门的评审委员会,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网络服务提供者予以选定、评审和除名。
其次,《规定》整合了2015年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违反网络司法拍卖程序行为,并将新增的因拍卖信息严重失实引起买受人重大误解、网络本身系统或者安全原因导致当事人利益损害的两种情形纳入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请求撤销网络司法拍卖的范围内,以期进一步增强网络司法拍卖的公正性。
并且,网络司法拍卖明确规定不限制竞买人数量,即便仅有一人参与竞拍,只要出价不低于起拍价,拍卖即可成交。“一人竞拍有效”原则突破了传统拍卖要求不少于两人参与的观点,《规定》设置该原则是考虑到网络竞拍具有全程、全面、全网络公开的特征,也同时可以促使当事人的债权及时有利地变现,不至于因流拍后第二次拍卖价格降低而致使当事人的利益受损。
另外,《规定》同时明确了拍卖撤销后的责任承担和当事人的救济管道。拍卖被撤销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认为拍卖行为违法致使其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可以申请国家赔偿;认为其他主体的行为违法致使其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可以另行提起诉讼。特别规定若网络司法拍卖服务提供商的行为违法致使损害发生的,当事人可另行主张权利。